党政办公室

阜阳理工学院舆情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5-01-06 浏览:3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舆情监控和引导,防止不良信息对校园的侵害,掌握引导涉校舆情信息的主动权,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营造良好的校园舆论氛围,预防负面的舆情危机,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机制保障、及时预警、注重引导、积极应对、科学处置的工作方针,加强舆情的管理,强化舆情事件处置的协同、联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舆情管理应对长效机制,为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舆情信息,包括校内舆情和校外舆情。校内舆情指全校学生和教职工之中产生和公开表达的观点和舆论;校外舆情指社会媒体有关于学校的热门话题、舆论走向,包括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网站、论坛等网络媒体,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媒体。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由党政办公室(宣传部)负责人任主任,成员为各单位联络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舆情监测,研判评估,应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指导和监督协调;对舆情研判评估、应对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决策;加强对学校舆情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分管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舆情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要将舆情管理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管辖范围内的舆情负主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舆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关注本单位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思想动态的监管引导工作;

(二)本单位出现倾向性、苗头性舆情时,及时对舆情进行引导和控制,并向学校舆情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反馈舆情的引导和控制情况;

(三)本单位出现突发、紧急、重大舆情时,第一时间向学校舆情工作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完成学校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政办公室(宣传部)是全校舆情管理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强对舆情的研判、引导,督促校内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全校舆情管理的技术监测和支持。

第三章 舆情分级

第八条 根据舆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可控性等因素,将突发事件舆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三个级别。

第九条 特别重大舆情事件指对学校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和影响的,对学校工作或某一领域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受境内外媒体和网站关注的负面舆情;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学校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合力进行紧急处置的舆情事件。

第十条 重大舆情事件指对学校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和影响的,对学校工作或某一方面工作和稳定造成影响的,或可能在小范围内引起公众不满情绪的,受境内少数媒体和各大网站关注的负面舆情;需要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紧急处置的舆情事件。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事件指小范围内对学校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一般危害和影响的,受极少数媒体和网站关注,尚未形成有规模的网上讨论,但继续发展很有可能对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突发负面舆情;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置的舆情事件。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机制

十二舆情管理及处置主要包括重要时间节点的意识形态及网络舆论的关注、研判、管控、引导;涉及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的监测、引导;涉校热点事件等引发的舆情的监测、控制和处置化解。舆情监测的重点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内容;

(二)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

(四)歪曲、丑化、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侮辱英雄烈士的内容;

(五)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内容;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

(七)损害学校声誉、形象的不实消息和言论。

十三 构建党政办公室(宣传部)总体协调、舆情涉事单位主动应对、充分发挥校园媒体舆论引导作用的舆情应对工作格局。建立日常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牵头,舆情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的协调应对机制,负责了解和掌握舆情。遇到突发舆情事件时,通过信息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机制,由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统一指挥,对各单位进行应对策略的部署指导,实现舆情事件的高效协调共治。

第十 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舆情处置,涉事责任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会同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和院部的舆情,相关职能部门是舆情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会同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涉及多个单位的舆情,党政办公室(宣传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处置工作,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舆情合理处置、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舆情监测。全校各单位都应关注师生员工在QQ群、贴吧、微信、微博、抖音等媒体的言论和动态,及时掌握校内舆情。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团队,适时监测校外媒体上关于学校的舆情信息。

第十六条 研判预警。学校层面的舆情分析研判由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组织实施。各单位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全屏、全网、全时段、全天候的舆情信息监测、采集和报告机制,对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突发事件、热点敏感问题,要及时搜集掌握有关真实信息,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增强工作前瞻性和时效性。

第十七条 分级应对。各单位发现涉校舆情后,要按照快速、畅通原则,第一时间将情况口头报告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同时报告学校宣传工作分管领导和舆情涉及事项分管领导,紧急重大事件应同时报告学校主要领导。舆情涉及单位要及时开展调查,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快速及时将事情原由、事实真相、事件处置等情况报党政办公室(宣传部)。

属于特别重大舆情事件的,学校直接负责处置;属于重大舆情事件的,由分管宣传和分管舆情涉及单位的校领导牵头,党政办公室(宣传部)会同舆情涉及单位等第一时间组织研判,共同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并开展应对工作;属于一般舆情事件的,由舆情涉及单位在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第十八条 舆论引导。学校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收集和分析校内外舆情信息,根据实际情况指导相关单位处置,并通过回应、发帖、留言、点赞、删帖等方式,扩大正面舆论,控制负面舆论,引导舆情向有利于学校的方向发展。同时,主动出击,积极策划新闻热点,借助网络舆论扩大宣传效果,维护学校品牌形象。

第十九条 负面预警。针对学校发生的负面事件,学校舆情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预警处理,提前预判可能产生的舆论走向、影响规模,及早发现舆情危机苗头,上报校领导并做好应对准备。在事件公开发酵之前介入干预,控制消息传播扩散,预防事态上网扩大影响,将负面舆论压缩到最小范围。

第二十条 动态跟踪。学校相关单位要落实专人对突发重大舆情及处置后的事态实行动态跟踪,适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坚决防止网络舆情及次生舆情危机发生。

第二十一条 危机公关。一旦发生舆情危机,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校领导,由学校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制定危机公关策略,快速与相关单位建立起联动机制,确保信息共享、沟通顺畅、协同作战、高效行动。适时、规范地发布权威信息,掌握舆论主导权,最大程度地争取主流媒体的支持和公众的认同,采用积极的方式应对和化解舆情危机,维护好学校的声誉。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所有学生与教职工不得擅自接受校外媒体的采访,未经许可,不得代表学校或各单位对校外媒体发布消息。一切面向校外媒体传播的新闻信息,统一口径,由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总结评估。在舆情被消除或趋于平稳后,学校相关单位要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梳理、反思,研究形成案例分析报告,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应对能力。

第六章 处置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于出现的突发重大舆情,要按照信息内容的不同,在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新闻宣传纪律等规定的基础上,按以下不同办法分类处置:

(一)属询问、置疑、诉求类的,安排相关舆情涉事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办理、提出答复意见,经学校领导审定后统一回复;能当即回复的要当即回复,需要一段时间办理后才能回复的,要在当日回复处理意见并告知回复处理结果具体时间。

(二)属对学校某一突发事件或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恶意传播或炒作类的,要依法告知事实真相或事件处置情况;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损失及告知事实真相、事件处置情况后仍继续恶意传播或炒作的,商请地方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三)属捏造、歪曲或夸大事实,恶意攻击、诽谤,煽动闹事或涉嫌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类的,要依法澄清事实真相,如属于学校内部人员,以说服教育为主,情节恶劣者按学校相关校规校纪给予处罚,如属于校外人员商请地方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四)属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重要积极意义类的,要积极采纳建议并按要求予以回复。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舆情工作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不报、漏报、瞒报等情况,或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发布信息形成舆情并对学校或师生个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阜阳理工学院新闻发布及舆情回应归口管理机制.docx

                附件2:阜阳理工学院舆情应急处置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