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理工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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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5-06-30 浏览: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标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采购风险,维护学校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二)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 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第四条 学校采购实行预算管理,经学校研究同意的采购预算是实施采购的依据,未落实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采购”的管理体制。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财务资产处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资产处、需求单位和监督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采购工作;
(二)研究、审议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三)审议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四)审议采购过程中重大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解决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财务资产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为学校采购与招标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各级各类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计学校年度采购计划,依法依规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三)建设和管理学校综合专家库、采购代理机构库;
(四)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学校统一采购与招标项目;
(五)监督指导需求单位自行采购项目;
(六)协助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等相关问题;
(七)负责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有关采购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需求单位是学校采购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需求调研,提出采购预算,拟定采购需求参数,编制采购计划,进行专家论证,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做好相关采购档案的建设与管理;
(三)做好采购过程中询问、质疑回复,处理采购项目投诉、举报等相关问题;
(四)及时签订采购合同,督促供应商履约;
(五)负责组织采购项目验收、资产入账和财务报销工作;
(六)保证采购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 需求管理
第八条 需求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根据了解情况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价格测算、使用与管理等形成采购(建设)方案。
第九条 属于以下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专家论证:
(一)预算金额单台(套)设备在10万元及以上,或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二)预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采购项目;
(三)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四)学校认为确有必要开展需求论证的其他项目;
(五)上述范围之外的项目由各需求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开展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采购需求、申报预算金额及其合理性、放置与使用场地、环保、水电供应、拟服务期限、工程周期、预计投入人员配置及资质、使用与管理、验收要求等方面。
论证专家组由3名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其中组长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限额及程序
第十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学校“统一采购”和需求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为: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单项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基建项目单项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修缮项目单项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
第十二条 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需求单位自行采购,招标采购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所有采购均由需求单位在OA系统填报《阜阳理工学院采购申请单》,根据采购金额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审批程序:
(一)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需求单位负责人审核、招标采购办公室复核后直接采购;
(二)预算金额1万元(含)-10万元(不含)以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不含)以内的工程类基建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内的工程类修缮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1.OA系统需提供与采购项目相关的支撑资料,需求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2.招标采购办公室对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提出审核意见;
3.分管财务资产处校领导和需求单位的副校长审批;
(三)预算金额在10 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基建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修缮项目,还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一般使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续签合同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指由学校或由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各类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符合本办法规定,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
3.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采购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指需求单位通过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 3 家(含)以上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进行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功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则参数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符合本办法规定,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
(四)竞争性磋商:指需求单位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3家(含)以上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进行竞争性磋商: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则参数或者具体要求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5.符合本办法规定,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
(五)单一来源采购:指需求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采取一事一议、逐级审批原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4.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形式。
预算10万元以上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应在学校网站主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采购。
(六)询价采购:指采购方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潜在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收集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报价,并进行对比,最终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七)框架协议采购:是指学校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选择若干家供应商提供全年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八)续签合同:是指学校对已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签订采购合同,而近期(以12个月为限)又需采购的同类同标准项目,直接与原中标人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且续签合同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九)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适用:
(1)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电脑周边产品及文印服务等有协议供应商的,原则上从协议供应商处采购;
(2)预算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直接采购、询价,以上方式无法有效实现采购目标的,需求单位提交情况说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审定合适的采购方式;
(3)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公开招标;预算1万元(含)—60 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可选择询价或公开招标,以上方式无法有效实现采购目标的,需求单位提交情况说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审定合适的采购方式;
(4)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或6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在安徽省招投标信息网或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需求单位应在立项申请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开展采购工作。
第六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需求单位应在项目成交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与中标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程序按照《阜阳理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所签订的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要求供应商足额缴纳。
第十九条 采购合同的归档保管按照《阜阳理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未签订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因需求单位原因导致的,需求单位应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签订合同。
(二)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的,需求单位一般应在提交供应商书面情况说明后方可继续签订合同。
(三)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未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办公室应督促需求单位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等程序按照《阜阳理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履约验收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 需求单位自行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类类项目的验收由需求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验收由需求单位、招标采购办公室共同组织验收,涉及专业技术知识的,应有至少一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专家参与。
第二十三条 验收未通过的,需求单位应督促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一般由原验收小组复验,直至验收合格。
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验收未通过,或项目无法完成的,需求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需求单位应及时向招标采购办公室提交验收资料办理结项备案(项目中如包含资产,需求单位应在付款前完成资产入库工作),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职责。
第八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对学校统一采购的采购资料及招标采购办公室经办的采购资料的归档工作;需求单位负责自行采购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采购档案实行借阅(查阅)审批管理。借阅(查阅)需填写《阜阳理工学院采购档案借阅(查阅)申请表》。借阅(查阅)人不得随意复印、拍照,或对外传播采购档案内容。档案管理单位应做好借阅(查阅)登记。
巡视、审计工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调查等需要调阅采购档案的,可不履行审批程序,但档案管理单位应做好登记。
第九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受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相关采购招标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对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参与评标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细节,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取消其担任评委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把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招标。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阜阳理工学院采购申请单.docx
附件2:阜阳理工学院询价采购单.doc
附件7:采购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