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理工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5-12-30 浏览: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客观评价教师师德,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阜阳理工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阜阳理工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体在岗教师(含兼职教师)。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
(二)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
(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增强师德建设的实效性。
(五)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共同领导师德考核工作。各二级党组织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师德考核工作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师德考核工作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师德考核工作。各二级党组织成立师德考核工作组,一般由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责任教授、教师代表等构成,涉及教学一线的岗位还应该包含学生代表,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方式、程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教师在政治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社会活动、生活作风等方面遵循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情况,内容涵盖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正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
第七条 师德考核方式、程序。分为两类:人才引进(招聘)试用期满师德考核与教师年度师德考核。
(一)人才引进(招聘)试用期满师德考核。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才引进(招聘)试用期满师德考核。
1.考核方式
通过电话调查、档案查看、实地走访、网络数据调查、谈话等方式,严格审核待引进人才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个人品德、学术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2.考核结论
(1)考核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
(2)考核合格,在《阜阳理工学院新进教师试用期满职业素质和品德修养考核意见表》对新进教师的政治立场、个人品德、学术道德、专业水平等方面给予综合评价。
(3)审查结论不合格。在《阜阳理工学院新进教师试用期满职业素质和品德修养考核意见表》中记录存在的问题。
(4)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组负责考察应聘者职业素质和品德修养,考察工作组负责给予考察意见,并由考察组成员签字确认;学院(部)党组织负责人给予考察结论,并签字加盖公章。
(二)教师年度师德考核。教师年度师德考核每年与教师年度考核同时进行,教师年度考核中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中的“德”,按照师德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20%。
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教师个人填写《阜阳理工学院XX年度师德考核表》,对个人年度师德表现进行总结,并对照师德考核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2.二级单位综合评议。各二级党组织在个人自评的基础上,一般采取同事互评、学生或服务对象测评、单位考评等方式,全面考核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考核工作组综合分析师德评议结果,对照有关规定,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建议,在二级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集体研究通过,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对拟做出师德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告知当事人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听取教师本人意见,提出改进建议,坚持正面引导。
3.相关部门审核。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各二级党组织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会同教务处、科研处、教务处和纪检监察室等职能部门审核申报人员是否存在师德师风、教学事故、学术不端、违规违纪等情形。
4.学校审定。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考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和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确定拟考核结果并公示5个工作日。
5.结果存档。公示无异议后,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八条 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师德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根据《阜阳理工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九条 教师有以下师德负面行为者,师德考核结果不可认定为优秀。
(一)违反校纪校规;
(二)每学期缺席教师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2次(学校公务除外);
(三)恶意诋毁学校声誉或他人名誉,破坏团结,干扰学校工作;
(四)用不合理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五)不服从学校和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
(六)承担教学工作不认真,课堂上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内容和活动,教学质量差,学生反应强烈;
(七)不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教学工作,每学期调课次数超过2次或旷课1次(学校公务除外);
(八)酒后上课或在上课、答疑及其它教学环节中因衣着、言谈、举止不当、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九)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不良影响;
(十)对学生放松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教师师德考核优秀是教师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的必备条件;师德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应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教师试用期满师德考核不合格者,试用期考核应认定为不合格,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师德年度考核累计两次不合格的教师,须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结果同时应用于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等方面的思想品德考核部分。
第十四条 师德考核优秀者,在教师派出进修、评奖评优、导师聘任以及各类人才申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并作为评选各级师德模范荣誉称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其他情况的说明
第十五条 参加进修培训、讲学及参加学术交流等超过6个月以上或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休假的教师,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年度师德考核可确定为合格;外派、借调、挂职锻炼的教师,由外派、借调、挂职单位出具年度工作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年度师德考核等次;在试用期内的教师,不确定年度师德考核等次,由所在单位作出考核评语,作为首次确定岗位的重要依据;考核年度内新调入的教师由原单位提供评语,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师德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六条 涉嫌违法、违纪、师德失范情形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教师,所在学院(部)按实际情况上报,暂不确定其年度师德考核等次,待调查工作结束后补定等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