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理工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5-12-30 浏览: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职业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我校教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其他经学校批准聘用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范必究、错责相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违规违纪、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先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给予处理。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同时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部门做好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复核、申诉受理等工作。各学院(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受学院委托承担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七条 实行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由各单位、各二级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保存并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备份。下列行为应当列入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一)意识形态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渠道(包括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等)散播有损党中央权威、违反国家宪法、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破坏国家安全和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渠道(包括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等)散播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损坏英雄模范形象、歪曲党和国家历史的言论;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5.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不健康思想和低级庸俗文化,对学生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6.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国(境);
7.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8.其他意识形态方面的不当行为。
(二)民族宗教方面
9.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10.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11.在校园里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
12.其他民族宗教方面的不当行为。
(三)科学研究方面
1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等,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4.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实验数据或调查结果,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15.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16.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7.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定、申请学位、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活动中编造、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8.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虚开发表文章接收函等行为;
19.公开发表作品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科研成果行为;
20.不当使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21.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故意夸大成果的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或隐瞒技术风险;
22.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
23.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学术研究、不遵循伦理道德(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的学术研究;
24.违反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研究团队有关保密的规定与要求,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25.其他属于科学研究方面的不当行为。
(四)教学方面
26.违反教学纪律,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或其他教学相关工作;
27.未经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28.消极对待教学工作,敷衍教学,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指导教师职责;
29.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试卷批改、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影响考试考核公平、公正;
30.在教育教学和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和毕业要求;
3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抛弃学生、撤离职守;
32.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导资料、学习软件、学习用具等,并从中牟利;
33.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提供有偿服务,并从中谋取不当利益;
34.其他属于教学方面的不当行为。
(五)侵害学生利益方面
35.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6.与学生发生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或性骚扰行为;
37.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研究生推免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8.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9.以不当理由占有学生应得津补贴,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40.强迫学生从事与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个人事务;
41.其他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六)其他方面
4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
43.以吃喝等方式建立庸俗的师生关系,影响校园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44.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校歌、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或利用公务之便将学校仪器设备等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45.利用个人影响或职务之便,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压制;
46.搬弄是非、造谣、传谣,对其他教职工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等行为;
47.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传销等违法活动;
48.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参与非法的集会、游行、上访等活动;
49.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5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损害高校教师职业形象、损害学校声誉和师生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牵头部门,履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监督职责。建立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教师所在单位参与的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属于意识形态方面的,由党委宣传部受理和调查;属于民族宗教方面的,由党委统战部受理和调查;属于科学研究方面的,由科研处受理和调查;属于教学方面的,分别由教务处、二级学院等受理和调查;属于侵害学生利益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受理和调查;属于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受理和调查;涉及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由纪检监察室受理和调查(受理和调查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
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责任部门应提交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全面掌握学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定期向校党委和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情况。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流程
(一)受理
各单位和个人接到群众举报、自行发现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线索后,应按照上述分工转交责任部门或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由其转交责任部门。责任部门认为疑似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做出受理决定。不属于师德失范行为的,不予受理,回复举报人。
各单位在报告学校责任部门受理的同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内部调查。
(二)调查
责任部门受理后,应立即确定2名以上人员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可以吸收教师所在单位人员参加。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的教师询问情况,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查询相关证据。完成调查后,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向责任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调查结论等。
涉及多个责任部门的案件或需要回避的案件,责任部门应转交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调查组组长负责调查安全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密切关注被调查人思想状态,做好教育引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处理
责任部门根据调查组调查结论,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学术委员会确定处理结果,其余问题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履行相关处理程序。
(四)送达
责任部门拟定处理文件,经相关程序签发后,送达教师本人,并通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相关部门。
(五)复议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责任部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申请复议。责任部门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按规定履行复议程序。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六)通报
处理生效后,由责任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
(七)解除
教师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从重处理。
(八)归档
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以谈话方式指出问题,并责令整改。
(二)责令检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三)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诚勉。
(四)组织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兼任有关职务的,还可以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纪律责任。
(六)撤销、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处理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处理方式。
对情节严重,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应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丧失其教师资格。
对情节轻微,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处分,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免予处分、减轻处分,以及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
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被查实的,除情节轻微免予处理,或被处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外,在受处理当年及影响期内,按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以及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组织或单位作出。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给予诫勉的,须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授权学院调查的,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复核、备案。
给予组织处理的,须经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给予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可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变更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处理决定材料,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存入受处理教师人事档案;是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将处理决定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受处理教师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成员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 给予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条 受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利。处理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法、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处理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处理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拖延处置、拒不处置、违规处置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四条 被问责的单位、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到位。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整改。
第二十五条 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以及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正确对待受处理的教师和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教师和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与国家、安徽省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