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

中共阜阳理工学院委员会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5-01-06 浏览:7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党费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皖组字〔2008〕15号)等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 作的重要性,教育引导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切实提高党组 织收好党费、用好党费、管好党费的工作能力。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四条 所有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应当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每年一月份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以本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基数,也可以某个月为基数,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党员由于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等,一般次年年初重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

第六条 党员一般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持党员证明信临时外出的党员,向其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应当每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各党支部应由专人按规定收缴党费,并及时将党费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集中缴纳到学校财务资产处党费代管账户。每年第四季度的党费应在12月25日前上缴。一般不要跨季度、年度上缴党费,也不要提前预收党费。

党支部书记对本支部交纳党费的及时性、完整性、足额性负责。

第九条 财务资产处代办党费财务工作,统一核算交纳的党费。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加盖党委印章后,由校党委通过省委教育工委上交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然后将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的收据交给本人。

第十一条 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校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本绩效”之和,扣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大额医疗”“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交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基数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基数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作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十一条(一)规定执行

(三)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职工党员,按养老金总额的30%确定党费交纳基数。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交纳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基数的0.5%;5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1%。

(四)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带薪学生党员参照第十一条(一)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计交党费基数及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申请,或者党支部了解到党员生活困难,原则上都可以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少交或免交党费事宜。

离退休党员提出少交或免交党费,由党支部负责审批;在职党员提出少交或免交党费,经党支部研究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出国(境)定居的,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出国6个月以内,向所在党支部预交党费;出国6个月以上的,可预交党费,也可在出国前向党组织明确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第十四条 对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严格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费,也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结合组织生活、主题党日等,由党员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第十九条所列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微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能够从党费中列支,由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向财务资产处报账时,需附上党费使用的相关凭证。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代管党费的业务管理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部)负责,具体包括指导、监督、检查、培训等工作,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应每年检查基层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学校代管党费的财务管理由学校财务资产处负责,具体包括负责设立党费专用账户、党费入账、报销、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费的日常管理应由各基层党组织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且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及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部)报备,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做好培训及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收缴党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中共阜阳理工学院委员会党员党费交纳情况登记表》,并由支部书记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每年1月底前通过财务资产处一次性将上年度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上级党委,其余部分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各党支部不作留存。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开展党费收缴公示工作,接收党员或党代会的监督。党费收缴情况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要上报党组织备案。

各基层党支部原则上每年6月20日和12月25日前向支部党员公示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每名党员应交党费、实交党费、欠交党费、补交党费、减免党费、自愿多交党费、按时交纳党费情况,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

校党委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示一次学校党费收缴情况。学校党费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党委收缴党费情况,各基层党组织应缴党费、实缴党费、欠缴党费、补缴党费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学校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每年12月底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校党委提交书面报告,并进行公布;校党委应于每年1月底向省委教育工委提交书面报告,并向全校公布。

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数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部)每年12月对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及党费定期公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中共阜阳理工学院委员会党员党费交纳情况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