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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理工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5-05-14 浏览: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学校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81号)、《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加强学校统计工作规律研究,不断改进统计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和数据的真实性;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的现代化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阜阳理工学院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学校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归口负责,各二级单位分级统计的工作机制。

 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全面负责学校统计管理、组织与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订、完善学校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负责学校综合性统计方案制定、组织与实施工作;

3.组织、协调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4.负责审核、发布学校综合性统计数据;

5.负责校内各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交流等工作;

6.对校内各单位业务统计工作进行必要指导;

7.对全校各单位统计工作进行督促、考核、评估。

8.负责与学校统计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是各类业务统计工作的归口负责单位,主要职责为:

1.承担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业务信息分类统计工作;

2.完成上级对口部门布置的各项分类信息统计工作,并报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备案;

3.完成学校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数据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统计数据;

4.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统计数据的分析、利用工作;

5.做好本部门业务统计资料的归档和保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为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本统计资料,做好统计基础工作,完成学校各职能部门布置的统计任务。

第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本单位统计工作小组。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的统计人员,人员名单报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备案。

各类业务统计工作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该项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计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的必要设备和学习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保障。

第九条 统计人员应履行依法统计的义务,工作中不拒报、迟报、虚报、瞒报、错报、漏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不泄露统计秘密资料。

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监督的职责,享有统计调查、检查统计资料准确性和正确性、揭发和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统计台账。全校各单位均应设立统计台账,保存原始数据记录,注重原始数据积累,确保统计基础数据完整、准确。

十一 审核签发。统计报表应根据职能范围逐级审核签发和上报。上报的统计资料须经本部门统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各部门应对本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认真审核,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 资料归档。综合统计资料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负责归档;业务统计资料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归档;各学院基础性统计资料由各学院自行建档归档。

第十 信息发布。综合性统计数据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定期发布;业务统计数据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适时发布。

第十四条 信息保密。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除法定可以公开的信息外,不得随意将统计资料及数据外泄。

第十五条 数据查询。校内各单位根据规定查询未公开的相关统计数据,须向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进行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原因,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数据统计单位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不能伪造、篡改,严禁弄虚作假,若因违反统计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学校工作或声誉造成影响和损害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针对学校综合统计,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组织学校各部门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1.在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制定学校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并按业务内容分解到各职能部门;

2.组织召开统计工作布置会议,传达相关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要求,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和责任要求;

3.各职能部门归口负责,按照统计指标口径开展数据统计工作,同时填写报表,经审核校验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并盖章,连同统计台账一并提交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

4.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对各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录入统计系统,存疑数据返回相关单位,直至检查核实无误;

5.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审核统计报表和相关材料。经会议同意后,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按上级部门要求上报。

第十八条 针对相关专项统计,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工作流程如下:

1.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统计要求,向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及其他部门查询已有共享数据,初步填报数据;

2.统计人员补充、整理未掌握的数据并按要求进行填报;

3.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后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4.相关职能部门将统计表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5.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按时上报并报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十九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