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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理工学院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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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5-04-01 浏览: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办学特色鲜明的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大学建设需要,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拓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渠道,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是指我校在不改变校外高层次人才的人事、档案、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校外高层次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我校各项事业发展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的人才引进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包括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四类。
第四条 柔性引进人才工作要按照“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总体思路,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用、聘约管理”。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须满足《阜阳理工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中的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条件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愿意为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开展工作和做出贡献。
(三)学术造诣较深,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取得显著成就,在学术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显著促进我校学科专业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一般年龄不超过65岁,知名专家或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仍在岗工作的,能就来我校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与本人所在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受聘人员应保证完成所聘岗位工作任务的工作时间。
第六条 聘用类别及要求:
1.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校外人士的最高荣誉称号。应授予国内外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及社会各界中享有盛誉的著名领导人、活动家。
2.特聘教授:既有荣誉性质又承担一定义务的学术称号。应授予某一学科、领域的国内外知名学者或学术带头人。
3.客座教授:与学校在某一领域、方向或研究项目、任务上开展合作的岗位。一般应聘请国内外高校、企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行政部门的优秀人才。
4.兼职教授:兼职承担学校具体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岗位。一般应聘请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于受聘学科教授水平或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承担学校教学工作或学生指导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优秀人才。从事教学工作的兼职教授必须有长期的教学工作经验,且教学成果优秀。
第三章 职责及义务
第七条 名誉教授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二)对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起推动作用,同时有利于学校的工作和未来的发展。
(三)可邀请来学校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四)推荐并协助学校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师资队伍建设。
第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和规划提出重要指导性和战略性意见,能带领和扩大学科建设发展的方向和影响力。
(二)在国家科研项目、科技奖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方面给予有效的咨询指导,并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国家级项目、奖项和高水平论文)。
(三)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的交流与合作。
(四)推荐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到学校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荐并协助学校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师资队伍建设。
(五)领导或参与科技创新团队、优秀教学团队建设,指导申报各类教学项目,指导青年教师,参与人才培养等。
第九条 客座教授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组建合作团队,对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以及教学改革等方面建设规划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给予咨询及指导。
(二)不定期来校举办学术讲座、学术报告或学术沙龙,介绍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和最新成果。
(三)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在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奖项、高水平论文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指导,并取得突出的成果。
(四)指导青年申报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参与人才培养,联合开展协同创新工作等。
第十条 兼职教授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讲授基础、专业课程或联合指导实习、实训及学位论文等。
(二)参与并支持联合建立实习基地、联合实验室、教学实训基地建设或联合承担省级及以上攻关项目,解决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和科技开发项目。
(三)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柔性人才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引进:
(一)应聘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应聘申请,同时提交个人简历及主要业绩成果证明。
(二)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学科方向规划和发展需要,组织相应的聘用会议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聘用意见或方案报人事处。上报材料应包括:《阜阳理工学院柔性引进人才用人单位综合意见表》(见附件1)《阜阳理工学院柔性引进人才审批表》(见附件2)、《阜阳理工学院柔性人才聘用合同》(模板见附件3)以及拟聘柔性人才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人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按程序报学校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与拟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名誉教授可视实际情况简化程序,经校长审批后直接聘任。
第五章 聘用形式及待遇
第十三条 聘用形式:
(一)不在校内工作,采取与我校签订工作项目、任务协议等方式,为学校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
(二)定期或不定期来我校从事科研、学科及专业建设指导。
(三)通过协商确定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薪酬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对于柔性引进的人才可实行项目工资制、年薪制、月薪制等多种形式的薪酬制度。学校根据聘任人员承担工作的性质、工作量,依据人力资源成本,协商确定相关待遇。具体标准及发放方式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二)学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实验室、配备助手以及办公室等。
(三)学校为从市外柔性引进的人才提供在校工作期间的住宿条件和报销因来校工作产生的差旅费(具体根据工作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四)在聘期内以阜阳理工学院为第一单位取得突出成果(协议约定以外的),经学校认定,可按学校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五)对人才引进、教学科研项目申报等作出贡献的专家另行给予奖励。
第六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五条 按照“谁需要、谁引进、谁管理”的原则,由引进部门进行管理,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做好日常服务与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引进实行聘期管理。学校对柔性引进人才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由引进部门组织,聘期考核由学校组织。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聘用合同自动解除。引进人才聘任期满,引进部门提前一个月对在聘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建议,学校根据工作实绩和引进部门的意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七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合同期内,以我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专利归我校所有。合同服务期满后,引进人才应向我校提交所有项目、成果、专利等的全部相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泄露、带走或私自转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聘期内,若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全面履行,或订立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原签订的协议中某些条款不相适应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聘用协议。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任协议: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三)履行协议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经考核不能胜任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名誉及利益造成损害的;
(五)存在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六)违反工作规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完成约定的工作项目及任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印发《阜阳理工学院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