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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理工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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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5-01-14 浏览: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安徽省高水平本科教育建设行动计划》(皖教高〔2019〕2号)《教育部安徽省人民政府推动结构优化建设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共同行动方案》(皖政〔2021〕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由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体系构成,含专业类建设、课程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类、教材建设类、实验与实践教学类建设、课程思政类建设、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教学研究和教学成果奖等类别,以及随着办学事业发展而设计的其他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我校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申报,加强项目过程性管理,推动项目建设,努力形成有学校特色的标志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成果,促进成果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资金包括国家、安徽省和学校拨付的资金以及学校配套或奖励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阶段管理、目标管理。
第六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校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建设规划。
(二)组织和指导各级各类项目申报、评审、检查、评价和验收工作。
(三)督促项目建设情况,接受项目的结项、延期、变更等申请。对不按申报书建设或不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对不接受限期整改建设或立项不建设的项目报校教务处后给予撤销。
(四)编制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协助项目主持人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五)协调项目建设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所属单位(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项目单位工作实际,紧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通过充分论证研究制定项目建设规划,确定项目建设目标,方案和具体措施。
(二) 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按时编制、及时报送项目建设相关材料,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直接负责本单位项目的检查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入和目标实现,达到计划要求。
(四)按照学校部署,向校教务处报送本单位项目年度整体执行情况报告。
(五) 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等。
第八条 校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主要职责:
(一) 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在认真规划和论证的基础上填写项目申报书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参与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在项目建设中作出实质性贡献。
(三) 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使用。
(四)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不可随意更改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进度安排、预期成果、项目组成员及排序。确需更换项目主持人或增减项目组成员或改变项目组成员排序,须由原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报校教务处,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条 申报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应以各级申报指南为基础,突出反映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富有前瞻性和实践性的新问题,紧密结合我校教育教学改革重大关切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各级申报指南如实填写申报书,科学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和方案。项目申报书形式审查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单位需要在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按要求完成申报、审批、推荐等流程。校教务处收集汇总建设单位初审后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盲审,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依照上级要求推荐申报,各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评审结果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部)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严格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立项一次。
第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建设成效,营造公平优良的竞争环境, 实行项目限制性申报办法。
(一)已经列入教育部、省教育厅和校级立项课题的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名称雷同、申报内容相似度高的视为重复申报。
(二)主持承担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者不能申报新一轮项目,省级、国家级项目按照当年省教育厅、教育部的申报要求执行。
(三)各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原有项目前,不得申报同类新项目,但允许跨级申报和申报其他类别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在建设期限内每个级别最多同时主持两个项目(含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等奖项类项目除外),同一成员参与(含主持)当年度的每个级别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三项(含三项)。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项目建设周期根据上级规定执行,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一年。项目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 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一年,项目负责人需按项目建设要求申请延期,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若经延期仍未能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作撤项处理,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期满需接受验收。学校每年度将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校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要求接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检查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经验和推广情况。
(三)项目管理和持续改进情况。
(四)项目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五)其他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内容。
省级以上项目依据项目获批当年申报指南中明确的结题验收标准执行。校级项目建设期满,学校组织专家对照项目申请书和结题报告,开展专家评审,完成结题验收(其中校级教学研究改革类项目结题验收至少要有公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1篇,特别规定的除外)。教研论文发表须注明项目编号。
第十七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专家组提出意见, 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告诫、 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达到验收要求进行整改的项目,一年后整改仍不合格。
(四)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五)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对于各类作撤销处理的项目,将追回项目全部经费,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并根据情况减少其所在学院本科教学工程新项目申报数。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为鼓励各单位和教师积极申报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学校对获准立项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标准投入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采取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项目预算情况使用项目经费, 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核拨按照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的原则。 项目单位、教务处、财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办公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购买的笔、本、墨水、纸张、裱框等办公用品所发生的费用。
(二)图书资料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购买报刊、书籍、杂志等费用。
(三)印刷费:包括打印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教材出版费等。
(四)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在国内外进行调研、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出差补贴等其他费用,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按学校财务处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五)培训费:指教学单位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参加与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培训产生的费用。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中期检查、 项目结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七)仪器设备、耗材购置费:指购买项目执行所需的小型设备及设备运行所需的耗材费用等,仪器设备和材料采购按照学校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九)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非项目组成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十一)软件费:指用于课件、课程网站、仿真实验平台等系统的制作费用,课程拍摄费等。
(十二)其他经费:在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项目进展必须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报销审批权限按学校财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主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和立项。
(一)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二)在试卷、论文、教案检查被通报的;
(三)有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被通报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本办法由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