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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阜阳理工学院兼课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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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5-03-25 浏览:397
阜阳理工学院兼课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兼课教师聘任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学校人事和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聘用、质量保证”的指导思想,在着力建设学校现有师资队伍基础上,聘请部分兼课教师承担学校课程教学任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课教师是指没有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临时承担一定时段的授课任务,来自其它高校、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教师和专家。
第二章 聘用岗位
第三条 所在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聘用兼课教师:
(一)学院公共课教师数量不足,无法承担全部教学工作量。
(二)学院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聘请较高学术水平的兼课教师,能起到教学示范作用。
(三)学院为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聘请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专家(双师型人才)承担与产业紧密相关的实践(实习)课程教学任务。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聘用的兼课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掌握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具备授课基本技能,能保证相对固定的授课时间完成本科教学任务。
(三)身心健康,能胜任兼课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来自高校的兼课教师一般应具有教师资格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1970年及以前出生且承担公共基础类、设计艺术类课程的兼课教师可放宽至学士学位。来自其他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兼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工作资历,且所授课程应与其目前所从事的工作相关或相近。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五条 兼课教师应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各学院于每学年末制订下学年兼课教师聘用计划,并填写《阜阳理工学院兼课教师聘用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附件1)一式三份,报学校审核备案。
(二)各学院需对初次聘用的兼课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能力考核,考核内容和形式由各学院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需填写《阜阳理工学院兼课教师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2)、《阜阳理工学院兼课教师聘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附件3),随同学历学位、职称(职务)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先报教务处初审,再报人事处审核。
第六条 教务处将审核通过的兼课教师相关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未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的兼课教师不得承担兼课任务。
第七条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各学院不得擅自聘任兼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增加聘用计划或更换兼课教师的,所在学院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兼课教师的聘任期限不可超过一学年。如需续聘,所在学院应重新签订聘任协议。
第五章 聘后管理
第九条 兼课教师的业务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各学院应将兼课教师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统一的教学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兼课教师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督促兼课教师按学校统一要求做好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兼课教师要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定期参加所在学院安排的教研活动,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并承担所授课程的监考和阅卷任务,不能完成者扣发相应的课酬。
第十一条 兼课教师因事因病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另行安排时间补课。未经请假造成教学事故者,取消其兼课教师资格。兼课教师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兼课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兼课教师应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再聘用。
第六章 酬金发放
第十三条 各学院每学年兼课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总量不得超过本学院总教学工作量减去在职在岗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总量。
第十四条 兼课教师只计发课时酬金,不享受学校专任教师的校内各项津贴及福利。具体标准一般为:中级及以下职称100元/每标准课时,副高级职称140元/每标准课时,正高级职称180元/每标准课时,各类课时计算方法与我校专任教师相同,参加教务部门制定的教学工作量折算。学校鼓励各学院聘请高水平人才担任兼课教师,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后可在核算酬金时适当提高当量酬金标准。聘请阜阳市区以外的教师,由学校负责解决住宿(或发放住宿补贴每天200元)和往返交通费(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第十五条 各学院申报《阜阳理工学院兼课教师酬金发放申报表》(以下简称发放申报表,附件4),经教务处核定兼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通知财务资产处发放酬金。
第十六条 兼课教师教学酬金发放可按月或学期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所聘学院申报。其中,按月发放的需在每月8日前完成申报工作,按学期发放的需在学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兼课教师教学酬金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兼课教师仅按教学工作量支付酬金,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阜阳理工学院兼课教师聘用计划表
2.阜阳理工学院兼课教师审批表
3.阜阳理工学院兼课教师聘用协议
4.阜阳理工学院兼课教师酬金发放申报表
附件1:
20**-20**学年阜阳理工学院兼课教师聘用计划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学位 | 所在单位 | 退休与否 | 讲授课程 | 职称职务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所在学院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附件2:
阜阳理工学院兼课教师审批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职务 | 职称 | 最高学历及学位 | ||||
工作单位 | 从事专业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电话 | ||||||
拟授课程名称 | 课程类型 | |||||
学习工作简历 | ||||||
资格 审核 及业 务能 力考 核情 况 |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教务 处审 核意 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人事 处审 核意 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学校人事处,一份存聘请单位。
2.单位意见须说明此门课程师资紧缺原因、兼课教师适合该课程教学的情况,以及该课程人员后备梯队情况等
附件3:
协议编号( )
阜阳理工学院兼课教师聘用协议
甲方:阜阳理工学院
乙方:姓 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护照号(外籍教师填写)号码:
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阜阳理工学院实际工作的需求,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本协议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乙方在甲方用人单位 (二级单位)担任 课程的教学任务。
(三)甲方向乙方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拟承担工作任务所需书籍及相关材料。
(四)乙方在受聘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的现行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安全制度,不参与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五)乙方在受聘期间,应切实履行教学任务,履行《阜阳理工学院兼课教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岗位职责,接受甲方其进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监控管理。
(六)乙方在甲方受聘期间,乙方按教学工作量领取酬金(薪酬发放方式 ),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乙方除按工薪计税方式按月缴纳课酬个人所得税外,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还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七)乙方受聘期间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
2.履行本协议所承诺或约定的义务和岗位职责。
3.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与声誉。
(八)聘任协议变更、解除
1.聘任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
2.聘用期内,若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协议: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2)出现严重有损师德的行为;
(3)因乙方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聘用协议;
(4)教学业绩评价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或造成教学事故者。
3.聘任期间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项,应由双方根据有关文件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若本协议的规定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 。
(十)乙方已经充分了解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并自愿遵守。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公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请正反面打印
附件4:
阜阳理工学院兼课教师酬金发放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20**-20**学年(**月份)
序号 |
工号(身份证号) |
教师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任教课程 | 教学工作量 (分) | 酬金补贴(元) |
应发金额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卡号 |
备注 |
1 | |||||||||||
2 | |||||||||||
3 | |||||||||||
合计 | |||||||||||
1.申报单位对清单所列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学校代扣个人所得税,由教师本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收入。
制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 教务部门审核意见: 人事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