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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理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10-23 浏览:266

为加强学生转学管理,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省内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学〔2014〕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教务处作为学籍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生转学管理工作,接受学生转学申请,经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报学院领导审批。

同时,学校成立由院领导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参加的监管机构,对转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学生转学的基本要求

学生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

4.高考录取分数低于申请转入学校当年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5.不同招生类别之间转学的;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四、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

(三)载有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分学生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四)外省高校转入的,应提供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确认意见。

(五)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

(2)如“确有特殊困难”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五、办理学生转学除确因特殊困难外,转出与转入学校不得在同一城市。

六、办理转学程序及时间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二)省际高校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办理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