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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理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赴境内外高校学习及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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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10-23 浏览:147
为促进我校与境内外其他高校之间的教育合作,加强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生的学习管理,规范学生交流学习期间获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阜阳理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赴国内高校校际交流学习或经批准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
二、选派流程
(一)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计划信息。
(二)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学校对候选学生进行遴选推荐报校相关部门审批。
(三)学校批准后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我校教务处发布交流学习通知。
(四)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交流生学习方案制定工作,立足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对方学校课程资源,明确交流生需修读的课程学分及我校予以承认的课程学分。学习方案确定后报教务处审定。学习方案一经确认,原则上不许变更。赴境外高校交流须明确学习方案后再予以批准。
三、学习要求
(一)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严格按照学习方案规定完成学习任务。学习结束后,由所交流高校开具成绩单,我校相关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进行课程学分认定。
(二)学生要严格遵守我校规定的交流期限,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对方高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对交流学习期间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课程成绩的学生,一经查实,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学生学习结束后,所取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须经交流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确认,成绩合格拿到学分的课程可予以认定。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经认定后,所修课程学分方可计入所学专业相应的课程学分。
(1)学生交流期间所学课程与其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上的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相近或相同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按培养方案上的同类课程予以认定;若为公共课程,则由开课学院予以认定并将认定意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备案。
(2)学生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没有列出的课程经所在学院认定为专业课程,学院可以认定为专业选修课。其他课程均认定为通识教育课。
(3)学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经我校认定并能转换成我校课程的,其学分学时应按照我校的课程学分学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录入。
学生交流学习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照实际分数登录;若为等级成绩,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换算为百分制成绩:A(优)=90 分(A+、A-均视为 90 分,以下同),B(良)=85 分,C(中)=75 分,D(及格)=65 分;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由课程认定学院以取中的原则提供成绩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录入。
学生应于返校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课程认定手续。申请课程认定的学生应提供对方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原件及相应证明,所在学院根据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提出课程认定意见并填写《阜阳理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表》(详见附件),经学生确认、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阜阳理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