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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理工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10-23 浏览:308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完善我校学生资助体系,帮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问题,依据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原则

学费减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爱护,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要本着实事求是、突出特困的原则,认真听取学生意见,从严做好特困生情况的审核工作,不使一个困难学生因交不上学费而辍学。

第二条 减免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的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指贫困认定等级为“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学生需出具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如:孤儿证、孤补存折证明原件等其他相关家庭特别困难的证明)。

第三条 减免标准

(一)孤儿学生(含孤儿成年后就读我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减免全部学费(不含住宿费,教材费等学杂费)。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2000元或1000元的学费减免,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学费减免,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成绩良好,上学年课程考核无补考现象,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20%以内(新生除外);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

5.当年度被认定为特困生;

同等条件下,学费减免向大一学生倾斜。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学费减免每学年秋季学期评选一次,学校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评选范围和指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阜阳理工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审批表》,附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各学院根据学校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初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材料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三)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相关要求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一)本学年因违规违纪受相关处分或上学年受处分后仍在处分期内的;

(二)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三)能通过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或困难补助等其他资助途径解决困难的。

第六条 发放与监督

(一)学生资助中心按照财务规定做好报账签批手续,交由财务处办理;

(二)学费已缴齐的学生,减免学费款直接打入其个人校园银行卡账户。学费尚未缴齐的学生,减免学费款由财务处结合其欠费情况进行结算。

(二)评选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及违纪现象,取消学生的受助资格,并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三)被批准学费减免的学生,在批准学费减免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生活铺张浪费者;

4.提供材料弄虚作假者。

第七条 本评选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