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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10-23 浏览:2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阶段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部门、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发布招募兼职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成立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所、活动场地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工作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所承担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检查各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审核并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用工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所承担职责:

(一)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二)负责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考勤、报表等工作,按时报送学生勤工助学考勤情况;

(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的办公环境。

第六章 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可根据本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申请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时间。各机关科室设置的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一般不超过3个,后勤处按干部职工人数3:1的比例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根据实际需求,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做出调整)因工作需要须超额设置的,必须经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人事处和用工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六条 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勤工助学工作,并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管理,对管理不当的部门将减少或取消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十七条 用工部门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引导勤工助学学生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劳动习惯。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工作制度,尊敬师长,服从管理,明礼诚信,保守机密,爱护公物,注意安全。

第十九条 每位学生只能在校内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上岗,但有权申请退出原岗位参加其他岗位的公开招聘。

第二十条 学生有权退出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之前向用工部门和学生工作处提出,并在退出岗位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接受用工部门和学生工作处的双重考核。各用工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做好考勤登记,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且用工部门需要继续聘用者可继续上岗。考核优秀者,用工部门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工作不负责任或能力不能胜任或未通过考核者,学生工作处或用工部门有权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二条 平时上岗的,用工部门应在下月5日前报送考勤表;寒暑假上岗的,用工部门应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报送考勤表。考勤表应由用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计酬标准为: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以不低于阜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每学年按8个月计酬。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个岗位不低于19元/小时。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阜阳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八章 勤工助学对象的选定与要求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对象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刻苦认真、成绩较好;

(三)家庭经济困难,对继续完成在校学业造成影响(符合特困生条件的学生予以优先安排);

(四)具有吃苦耐劳精神,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五)服从用工单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一)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影响期末解除者;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态度不端正,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不高者;

(三)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相应工作者;

(四)其他原因不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九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和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有权获得参加勤工助学所得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要求,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章 权益维护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协议书应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勤工助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如果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实际下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测算。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