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卫处

阜阳理工学院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07-11 浏览:29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车使 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宁静、和谐的校园环境,进一步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阜阳理工学院校内的所有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含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及平衡车等。

第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分类管理、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后勤保卫处牵头负责非机动车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校园车牌的安装;负责停车位的规划和建设;负责电动自行车公 共充电场所的消防、监控建设和日常检查;负责对违规使用非机 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理等。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做好对学生使用非机动车的安全教育,按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违规行为。

(三)其他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1.履行本单位非机动车使用的管理职责;

2.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3.废旧无主、违规的非机动车清理工作;

4.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 时报告并处置;

5.其他有关非机动车行驶、停放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上牌管理

第五条 所有师生员工的非机动车均需登记上牌,按照“ 车一牌,无牌禁用,动态管理,违规销牌”的原则进行管理。车牌以教职工工号、学生学号等为索引号,按照申请类型对应分配相应颜色车牌。

2024年8月起,原则上不再核发学生电动车校园车牌。

第六条 教师(含兼职)因工作需要申请办理非机动车车牌的,由教务处汇总审核信息,报后勤保卫处备案,集中办理校园车 牌 

第七条 原则上不建议学生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车,因实习、交通不便等特殊原因,确需骑行电动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批,报后勤保卫处登记备案后,办理校园车牌。

第八条 非机动车申请安装车牌前,须签署《校园非机动车使用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非机动车车牌通行期限按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有效期或学生就读年限,并按照阜阳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非机动车车牌需保持清晰、完整。如车牌污损、无法辨识、丢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更换,所需工本费用由车主本人自行承担,未更换的视为无牌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相关区域。

第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前须自行处置在校使用的非机动车,逾期将由后勤保卫处统一销牌并集中清理。

第十二条 如有人员退休、离职、离岗、毕业等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后勤保卫处注销人员和非机动车入校权限,非机动车车牌同时作废。

第四章通行权限

第十三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非机动车须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查验。门卫有权制止违反学校规定的非机动车入校。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以对非机动车出入的具体校门及行驶区域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须悬挂校园车牌,方可进出校园。

第十六条 以下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

(一)非法改装的电动车

(二)外卖送餐电动车

(三)其他不符合校园安全管理要求的非机动车

第十七条 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赛车型电动摩托车禁止驶入校园。

第五章行驶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九条 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主动避让行人,教学区域禁止鸣笛。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内道路自行车限速为10公里/小时,电动车限速为15公里/小时,进出校门或转弯时应当减速慢行,与前方和相邻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

严禁酒后骑车、打电话、发信息、赛车等存在安全风险的驾 驶行为,严禁在铺砖路面行驶、运动场地内穿行。

第二十条 提倡在校师生员工使用共享自行车通行。

 第六章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师生员工非机动车须整齐有序停放在车棚及划线区域,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应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非机动车,因过失导致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严管路段等禁停区域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清理。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统一规划、建设充电设施,电动车使用人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要求,在指定区域规范充电,充电前,应进行安全自查,确保电动车及充电器安全性能良好,严禁电动车进入楼宇或将蓄电池带入楼宇内充电,严禁飞线、私拉插线板 等方式违规充电。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定期集中清理无牌非机动 车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履行单位直接管理责任,并协同后勤保卫处做好单位所属人员的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进行相应处 理 

(一)在人行道、草坪、消防通道停放的;

(二)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四)在校内超速行驶、赛车的;

(五)并排行驶、逆向行驶和S 型线路行驶的;

(六)行驶过程违规载人或超载的;

(七)行驶过程佩戴耳机或接听电话的;

(八)行驶过程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九)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首次违规将给予提醒并记录在案;第二次违规将对非机动车进行锁车,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出具意见;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取消校内通行权限,并在校内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超速骑行、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后勤保卫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收回校园车 牌;对违规驶入校园的非机动车,责令驶离校园。

第二十八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取消校内通行权限、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悬挂虚假牌照的;

(二)引发交通事故、防火安全事故的;

(三)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四)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非机动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若非机动车借予他人使用,在校内违规的将一并追究借用人和车主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于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后勤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