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理工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5-06-18 浏览: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接待经费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阜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学术活动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单位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虚列。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
因邀请相关人员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同城(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全域)公务活动不安排工作餐。
第七条 学校公务接待活动本着“谁举办、谁负责、谁落实”的要求,按照统一协调、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一)省(部)级领导因公来校,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校领导接待,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
(二)著名专家学者、厅(局)级领导因公来校,一般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负责接待,对口单位负责安排。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参加的,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
(三)其他因公来校,校领导原则上不参加接待,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确需校领导参加的,须事先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公务接待应当先审批、后接待,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安排的接待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审批。
第九条 接待单位(或接待人员)根据来访人员的组成、来访目的,拟定接待方案,报校领导(或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接待方案须合理安排时间、内容、路线、陪同人员、经费预算等,并标明保密范围和级别。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口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制作电子显示屏,不得插彩旗,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一条 会议: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参会范围。不通知无关联性工作的校领导和职能单位参会,同一单位只安排一位负责人参会。一般性活动可不报道,如报道应严格控制篇幅;学校主要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统一派遣文字、摄影、摄像记者。会议应优先利用本单位会议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饭店开会。
第十二条 考察:实验室等场地的考察参观,要提前规划考察路线,明确实验室负责人担任讲解员,重大活动应由实验室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现场陪同,做好参观点的环境卫生、防护安全和电梯等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用餐:接待对象需要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一)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外安排用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二)用餐标准:自助餐和工作餐严格控制在90元/人/天以下,宴请严格控制在200元/人/天(不含酒水)以下。公务接待应优先选择校内自助餐,供应职工餐、家常菜。需到宾馆饭店安排食宿的,应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接待场所。
(三)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重要来宾接待标准,按照中央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餐要求:接待用餐以普通菜肴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除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重大活动,其余公务接待一律不提供香烟、酒水。
第十四条 住宿: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含符合规定的民宿)、定点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及院士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五条 交通:国内公务接待出行以“便捷高效”为原则,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安排车辆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原则上3人以下使用轿车,4-5人使用商务车,6-15人使用中巴车,16人以上使用大客车或者其他合适车型,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六条 纪念品:原则上不赠送纪念品。确需与来访单位交换纪念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学校形象、展示学校文化或体现阜阳地域文化等为主,可采用学生作品或能反映学校办学特色的纪念品,不得购买或定制高档礼品。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学校接收的或个人接收的(价格超过300元)来访单位纪念品,一律登记造册,由校史馆收藏。
第四章 接待审批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接待单位如实逐项填写《阜阳理工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在校内食堂接待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确因内部条件有限需要外出就餐的,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安排外出用餐,按照接待标准安排接待。
第十八条 严格财务管理。公务接待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后,符合公务接待的餐饮费用由承办单位凭接待对象公函(邀请函)、《公务接待审批单》、盖有印章的菜单和发票办理报销手续。对单据不齐全或超标准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各单位的招待费原则上七日内结算,当月结清,并按财务核算规定在“招待费”科目中单列。不允许将招待费用以各种形式在其他科目中列支,也不允许将其他费用列入招待费科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室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全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外出计划申报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纪检监察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三)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四)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阜阳理工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