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阜阳理工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5-01-06 浏览:2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阜阳理工学院建设与发展管理办法》《阜阳理工学院章程》等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发挥学校党委政治核心作用,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在重大事项中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充分发挥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校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委员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落实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措施、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废除;
(四)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党务部门负责人、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配备、管理及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党的自身建设重要事项,党的纪律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八)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社团等群众组织,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人才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活动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重要事项;
(十)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重要事项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党政办公室主任及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凡属学校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其他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议题时,实行候会制度,汇报人及与议题相关的列席人员在讨论到有关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离会。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以确保会议决定有效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
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切实将会议决议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要纳入年度党建综合考核,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