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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理工学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5-01-06 浏览:7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要求,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教育系统定密工作的规定》《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保密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涉密规章制度的义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把保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保密教育和宣传。全体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以下称保密委),保密委主任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保密委在上级保密部门指导下,负责领导全校保密工作。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认真落实上级保密部门指示和要求,全面负责学校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完善学校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监督和检查有关部门落实保密法律法规情况。

(三)及时研究学校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学校保密工作情况,配合上级保密部门查处有关失泄密事件。

(五)完成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五条 保密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称保密办),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保密办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并设置专职机要保密员。保密办的工作职责是:

(一)依据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起草学校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措施办法以及工作计划。

(二)落实学校保密委的决策和部署,向学校保密委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三)依照上级和学校保密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保密检查,按

规定进行资料保密审查,督促整改失泄密隐患。

(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密知识,不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保密意识。

(五)做好涉密文件资料传阅、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

(六)完成学校保密委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须确定1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并设1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的领取、保管、清退等工作。

第七条 涉密人员应当为政治可靠,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的中共党员且为单位正式职工;涉密人员出国(境)前须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并签订《出国境安全防范承诺书》。

第三章 保密范围与定密

 学校工作中涉及以下事项的,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发来的各类秘密文件、电报和其他内部资料;

(二)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材料和资料;

(三)有关组织、人事、财务和教学科研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四)涉及国家涉密工程的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秘密事项;

(五)各级教育招生考试(含自主命题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六)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学校工作中,对于一些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又会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按照工作秘密予以严格管理。以下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的有:

(一)学校董事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及纪要等会议材料;

(二)学校各类正式文件及相关文字材料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三)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和纪律处分材料;

(四)学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文件、简报、资料等;

(五)人事招聘、纪律审查与监察、特殊类招生考务等过程中涉及的影像资料;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

 凡学校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属于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以及图片、音视频资料等,或属于国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十一 学校定密工作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定密授权。由学校定密责任人负责定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确定密级须有依据,不得主观定密,原则上执行“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规定,严禁“密来明复”。

第十二条 定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存档备查。由于定密程序和公文运转程序常有交叉,可以将定密程序纳入公文批办过程,一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和标志,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教育系统定密工作的规定》来执行。

第四章 涉密文件保密

第十 学校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清退等工作,由党政办公室(保密办)直接管理。内部文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学校保密要害部位,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 密件在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传阅密件应当面送交、立等收回,严禁自行放置在办公桌上。

第十 承办、借阅密件必须及时承办和清退。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必须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十七 密件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机密级及以下文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由保密办主任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十八 党政办公室(保密办)负责全校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

第五章 办公设备与计算机网络保密

十九 本办法所称办公设备是指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等自动化设备,统称为办公设备。学校办公设备与计算机网络涉密管理由教务处(信息化中心)具体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或涉密信息,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不宜公开事项的信息不得在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二十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严禁接入网络,必须物理隔离。

第二十九条 严禁使用微信、QQ、钉钉等程序拍照、录像、识别及传输密件。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条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报废、维修应采取保密措施,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

第六章 涉外活动保密

三十一 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报保密办审核,经上级主观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放。

三十二 涉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部门应会同保密办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保密办负责对参加活动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十三 涉密科研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对外交流或安排外单位人员参观。

第二十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密件。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学校保密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十五条 涉密人员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事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告,到保密办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七章 宣传报道和会议保密

第三十 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导。

第三十 内部宣传报导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保密委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三十 召开涉密的党政、科研、校园安全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三十 举办涉密会议,主办单位会同保密办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

四十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擅自录音,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第八章 教学(考试)工作保密

四十一 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级各类考试保密和试卷保密室建设,严格试卷命题管理和试卷管理,切实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四十二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含自主命题考试)保密工作严格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定期由学校保密委统筹研究部署,保密办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教务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章 档案工作保密

四十三 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室、教职工人事档案室、学生学籍档案室)工作人员非因工作,不谈论档案馆内部情况和档案内容。对来档案室利用档案的人员,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方能接洽。非档案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馆仓库区域。

四十四 负责调卷的人员,须根据利用者介绍信上所要求的内容提供有关档案,禁止对方阅览和抄录无关的档案内容。

四十五 根据利用者的要求,案卷必须借出时,应视档案的机密程度、数量、用途情况,分别送校领导、档案馆负责人批准。

第十章 保密工作纪律

第四十六 各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学校保密办报告。

四十七 学校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十八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四十九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保密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 本办法中如有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