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理工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41567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5-10-27 浏览: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够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
(一)专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作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和专有的各种专利技术和专项技术。
(二)非专利技术:由学校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三)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四)著作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五)校名、校誉、商誉:是指学校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六)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包括中英文域名、中英文网址及网站内容、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工智能模型和算法、数据、数据集、数据库等。其中,计算机软件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且不构成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各类软件。
(七)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举办者投入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以及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为学校的无形资产。
(八)特许经营权:学校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九)其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资产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二)贯彻并监督学校各单位执行无形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监督落实学校无形资产相关决议、决定。
(四)按照无形资产管理要求,组织学校无形资产清查盘点和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协调并监督无形资产的登记、使用、评估、处置等事项。
(五)负责对无形资产开发、投资和转让进行必要审核,参与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转让、许可的可行性论证。
(六)根据无形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加强无形资产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七)其他无形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对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安全、完整负主管责任。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实施细则,检查指导使用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组织清查统计等归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各二级单位工作分工为: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商誉有关权利的管理。
(二)党委工作部:负责学校享有著作权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思想政治领域著作权的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在线课程资源及教学有关的著作权、使用权的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以及与科技成果有关的著作权的管理。
(五)财务资产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会计账务管理。
(六)后勤保障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七)数智化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域名、IP地址信息等数据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和保管的无形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取得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通过购置、委托开发、自行研究开发、接受捐赠、无偿调拨(划转)等方式取得。
第十条 外购无形资产须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单位应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购置。
第十一条 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归属。
第十二条 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上级部门调拨给学校的无形资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授予学校的相关权利,由归口管理单位代表学校进行接收,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或调拨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三条 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情形包括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
(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活动。
(二)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授权(许可)经营、转让(转化)等营利活动。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由使用单位申请,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报财务资产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办个人或单位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提交使用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并附送相关材料;
(二)账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下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送财务资产处审核备案;10万元以上须经学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如需评估的,由归口管理单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四)归口管理单位代表学校与相关方签订合同(协议),并按规定将向相关方收取的费用上缴财务资产处;
(五)归口管理单位将无形资产有关资料等整理归档,并对无形资产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学校校名、校誉及其他商标权的使用,应遵循有偿使用原则。校内外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学校书面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在任何商品、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使用学校的校名、校誉及其他商标权,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临聘人员、离退休人员离任、毕业学生,不得私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学校的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利用学校无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学校的权益,损害学校的利益。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注销)、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和置换等。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处置应按照平等合理、公开公正、依法合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出让、转让(转化)和置换无形资产,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非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处置应进行充分论证。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处置收入应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资产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建立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加强对无形资产动态监管,做好无形资产信息统计、综合分析、公示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归口或使用单位应将无形资产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并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管理监督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责,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依法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无形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来校访问、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兼职教师等临时聘用人员在学校学习、工作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除另有协议约定外,其权益归属学校。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冲突的,以上位法相关规定为准;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