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理工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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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6-01-06 浏览: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合法,维护学校资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学校各经费负责人为单位(项目)或类别经费支出管理的经济责任人。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独立行使审批权,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 实行预算总量控制。经费支出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在预算控制额度内使用。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追加经费,超支部分一律不予报销。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进度,不得随意突破预算指标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条 实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经费支出应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降低办学成本。
第五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财务监督,监管全校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对于超出预算或超项目经费额度的支出不予受理;对不规范、不合法、不真实的报销票据,拒绝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费用支出,退回经办人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六条 学校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等。
第七条 日常公用经费是指为保证学校各项活动正常开展,按照学校预算安排分配到各单位使用的各项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招待费、会议费、教职工培训费、学生经费、招生就业费、教学业务费、团队建设费、招聘费用、后勤保障支出等。
第八条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学校发放给个人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社保、课酬、劳务费等支出。校内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处按月核算,按程序审批后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按《阜阳理工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各类人员经费发放,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由财务资产处统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专项经费支出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业务或专项工程的经费。包括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专项维修维护、教学与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经费等以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学校批准设立的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
第十条 实行“分级审批、适当授权、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签批制度。原则上各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经费支出经济责任人。经济责任人履行审批职责,对本单位或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经济责任。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1.1万元以下的用款,由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
2.1万元以上(含1万元)3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基建项目用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其他用款,由单位(项目)负责人签批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3.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类基建项目用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其他用款,按照《阜阳理工学院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适用于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须履行集体决策手续;科研经费审批按《阜阳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以下经费支出事项须履行事前审批手续,未经事前审批,不得进行经费支出:
(一)因公出差及出境;
(二)举办会议、培训、评审等;
(三)公务招待;
(四)其他管理办法规定需要事前审批的事项。
第十三条 适用于招投与采购管理规定的,必须按招标与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审批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在预算项目经费限额内,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学校规定的支出标准和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审批人员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监管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审批人员在经费审批中,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经济责任人给予处罚,处罚分为批评警告、降职降薪、辞退。
(一)有以下行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
1.未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2.因过失发生工作失误,但未造成学校损失的;
3.发现错误未及时纠正的。
(二)有以下行为给予降职降薪处分:
1.因过失发生工作失误,造成学校损失的;
2.审核不严,被上级部门点名批评的。
(三)有以下行为给予辞退处分:
1.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
2.不按制度办事,丧失原则等造成学校严重经济损失的。
第十六条 审批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经费支出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财务资产处设置专门的经费审核岗,负责学校经费审核工作,单项金额10万元以下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经费审核岗进行审核;单笔金额超出10万元的,还须经财务资产处负责人审核后才可支出。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代管资金(含一卡通代管资金、学生代收代付资金、党费等)由业务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各单位经费经济责任人审批时,应明确经费支出项目。凡支出项目或审批内容与核报内容不符的,财务资产处有权要求退回重新审批或谢绝核报。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用款的计划性,凡一次性用款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财务资产处申报用款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制定的《阜阳理工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校字〔202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