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理工学院关联交易披露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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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5-10-27 浏览:61
第一条 为规范阜阳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关联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一)商品类关联交易:关联方之间根据实际购销需求购买或销售商品。主要包含:硬件或软件等商品购销。
(二)服务类关联交易:关联方之间根据实际需求提供或接受服务。主要包含:
1.人力费用;关联方之间提供业务支撑,根据人力成本等期间费用进行人力费用结算;
2.租赁服务:关联方之间提供不动产或动产租赁服务,对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因租赁产生的费用进行结算;
3.其他服务类交易:关联方之间基于业务需求提供和接受服务产生的结算。
第五条 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应当将可能产生关联交易行为的利益关联方、关联关系等,及时向学校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财务资产处负责建立及每年更新利益关联方名单,名单包括关联方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说明等内容。
第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作专项披露和评价。
第七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对关联交易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利益关联方情况、关联交易项目内容、项目实施必要性、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学校的影响等。
所有关联交易采购申请均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决议,经校长办公会决策同意方可实施。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校长办公会成员应当回避,不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披露时限要求重大关联交易应在签订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名称、交易类型及金额;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对学校财务状况、办学活动的影响分析。
披露方式可采用通过学校官网、年度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开;向教育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专项报告的方式。
学校拟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等,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可能损害利益方合法权益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作公开披露。
第九条 学校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确定的供应商是学校利益关联方的,按关联交易管理接受监督,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所有关联交易接受内外部监督,接受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检查,鼓励社会公众、教职工、学生及家长通过合法渠道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