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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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11-18 浏览:4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参照《阜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29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差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照级别规定标准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因公出差须按照“实事求是、高效务实、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四条 因公出差须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出差人员出差前须线上填写《阜阳理工学院出差审批单》,确定出差地点、人员、天数、事由、交通工具及对方接待情况等,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出差。
第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须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单位(项目)负责人出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校领导出差报校长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按照规定等级优先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结束后,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为缩短出行时间,出差人员可选乘动车/高铁作为交通工具。当动车/高铁票价明显高于飞机票价、因出差任务紧急,可乘坐飞机。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九条 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不允许私车公用。因出差地条件特殊,公共交通无法到达确需租车的,须事先就出差人员、时间、地点、工作任务及租车理由出具说明,并经审批人审批,签订租车协议,凭据报销。
第十条 省、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选择同级标准(国际行程除外)。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具体参照阜阳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各地区住宿标准附后)。
第十四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人数、天数、单价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未提供正规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从出差之日起至返回之日止,按照自然 (日历) 天数计算,在阜阳市三区外(太和、颍上、临泉、阜南、界首)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新疆、青海、西藏地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八条 因参加会议、比赛和培训等出差,只发放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且费用自理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因调研交流等出差,除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出差人员应当索取交费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个人保存备查。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在阜阳市三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其他地区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公务派车、租车出差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参加会议、学习和培训等出差人员,会议、学习和培训等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经上级要求学校外派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出差标准报销。外派工作期间伙食补助和公杂费补助参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到外地参加学校安排的竞赛、实验、培训等活动,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标准参照其他人员标准凭票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补助费按标准减半执行。举办单位安排食宿的不予报销食宿费和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自行解决住宿不发生费用或实际发生住宿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所产生的国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非公绕道其他城市,不计出差天数,不领取各项出差补助,绕道所产生额外交通费不予报销。因工作原因,出差人员临时取消或变更出差时间,已购火车票、飞机票等退票或改签产生的手续费,报销时,出差人员需附相关情况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凭据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相关费用一次性报销,不得分割和事后补报。
第二十八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票据不完整、票据时间前后不连贯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由出差人员做出情况说明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车船票、飞机票不慎丢失,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若是参加会议,须附上会议通知),说明所乘坐的车次、轮班、航班以及票价,并提供订单或者付款记录等证明材料,并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能代替原始报销票据。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相关管理单位的审计监督。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真实、合规。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审计监察单位应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学校相关单位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