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理工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细则(试行)
38778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11-18 浏览:4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学费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所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住宿费是指学生按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用。
第四条 学生应当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不得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校学生资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学费、住宿费收缴的管理单位为财务资产处,具体负责学费、住宿费的申报(审批或备案等)、公示、收缴、登记、查询、发票开具(含电子发票)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在新生录取结束后,应及时将新生基本信息报财务资产处,以便完善收费信息及办理学生银行卡;
及时将在籍学生注册信息和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报财务资产处,以便修改收费信息。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履行缴费义务的教育工作,并协助财务资产处做好学费的收缴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将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缴纳时间及方式告知学生,督促学生及时缴费,并做好欠费学生催缴工作。各学院负责人为本单位学生缴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辅导员具体落实学生缴费工作。
第三章 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第九条 学费、住宿费每学年开学前按学年收缴。
第十条 学生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已办理助学贷款手续(持有生源地贷款协议或已与学校助学贷款主办银行签订协议)的学生,本人应及时关注贷款进度。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的,需补缴或办理缓缴手续,否则,视为欠费。
第十一条 几种类型学费、住宿费收缴规定如下:
(一)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因病休学等)保留学籍的学生,在离校保留学籍期间,可以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二)学生因年级变更发生学费、住宿费变化,按照原入学年份年级标准执行。
(三)学生因专业变更发生学费、住宿费变化,按照变更后原入学年份年级专业标准执行。
(四)学生因年级、专业均变更发生学费、住宿费变化,按照先年级后专业顺序相对应的标准执行,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收费标准按半年收取,超过一学期的按全年收取;变更为新增专业,按新设专业年份新标准执行,变更办理前须告知学生学费收缴规定。
第四章 缓缴与减免
第十二条 在校生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的,应向所在学院申请缓缴,并填写缓交申请审批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同意后,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财务资产处执行。
第十三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及审批流程按照《阜阳理工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第五章 退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的退费按月计算,每学年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计算。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的学生,自本学年开学之日起到办理离校手续之日止,按月核算(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退学理由,经家长签字确认后报送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如在未正式上课或未分班前,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再报送至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二)如退学手续非学生本人办理,书面委托其监护人或其他人员办理退学手续的,必须附相关身份证明依据,交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领导签字、盖章确认。
(三)学生缴纳的代收费项目,需由相关业务的单位工作人员出具相关项目已产生费用情况,由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再到财务资产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六章 欠费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恶意欠费学生按照《学生恶意欠费清理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并在学生诚信教育管理系统中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