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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理工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10-2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阜阳理工学院章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董事会领导、党委监督下,组织实施学校董事会的有关决议,依法独立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议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学校章程和学校重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修改;

(三)办学经费的筹集,预算、决算的审核;

(四)副校长人选的聘任与解聘;

(五)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等薪酬体系的制订;

(六)学校董事会、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学校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校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

(三)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学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思想品德教育、学籍管理和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

(五)学校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产管理、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的重大事项;

(六)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岗位以及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七)对巡视、审计、检查等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方案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九)校领导的工作分工及调整;

(十)组织拟订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与培育、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等人事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十一)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教学、科研、人才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十二)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三)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校地、校企合作项目;

(十四)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评估、评审、评比、竞赛和表彰奖励项目;

(十五)职责范围内的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基建项目、预算金额10万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10万以上的工程类修缮项目,土地、房屋以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或转让;预算金额30万元以内的工程类基建项目、预算金额10万以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10万以内的工程类修缮项目由分管校领导与分管财务副校长商议后确定;

(十六)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十七)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十八)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十九)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及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校级领导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要参与讨论研究。

第十条 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单位要在会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或论证,提出较为成熟的意见和方案并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单位要事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会议不研究未进行调研论证、准备不充分、意向不明确以及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能够协调解决的议题。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先通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审议;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单位应填报《阜阳理工学院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表》,按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原则上须于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提前提交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候会制度,汇报人及与议题相关的列席人员在讨论到有关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离会。严格控制议题汇报及审议时间。每个议题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特殊及重大议题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每个议题审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特殊及重大议题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必须出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应事先留下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会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定事项进行督办并定期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报告督办情况。纪检监察室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汇总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