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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理工学院印章与介绍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11-26 浏览: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请示、报告、信函、协议、合同、证件、证书、报表、奖状等的用印以及学校介绍信的管理,各二级部门印信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印信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必须履行有关手续,凡是不符合本办法的,不予使用。

第三条 学校各类公章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制发并留印模,各部门不得私自刻制带有校衔的印章。

第四条 监印人员要遵守校规校纪,严格照章用印,不得借工作之便私自用印,也不得随便开具介绍信。

第五条 监印人员有权审核用印件内容,如用印件内容确实不宜监印员审核,可报请有关领导审核后用校印。

第六条 使用带有“阜阳理工学院”校衔印章,必须严格按照签批程序进行。使用校领导私章和签名章,必须经其本人同意方可使用。

第七条 学校公章一律不予盖发在空白材料上,用印件如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或有涂改者,不予用印。

第八条 以学校名义出具的各种学籍证件(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等),均由归口部门编号、造册,统一审核办理。零星证件除特殊情况外应由专人负责办理。

第九条 各类人事证件(工作证、学生证等),要分别经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审批后使用校印。因学生证件丢失需补办者,由学生工作处对学生情况作出说明,再由教务处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持情况说明到党政办公室加盖校印。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协议、合同,必须由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各部门不得以部门公章代表学校签署任何经济合同(涉及学校资金的合同)以及财务方面的审计、决算、购销等合同。

第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上报的各种报表,经校领导审核后由填表人到党政办公室用校印。

第十二条 须加盖校印的外文材料,必须附校领导签发的汉译件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政审材料、思想鉴定等材料,一律加盖各级党组织的印章。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及学校各处室印章只供校内使用,对外无效。

第十五条 各二级部门应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各二级部门及党组织印章由各自负责人确定专人保管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报送党政办公室备案,行政及各级党组织印章保管者的名单分别在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因单位撤销、名称变更或换用新印信时,应将原印信及时送交党政办公室封存销毁。

第十八条 开具学校介绍信、证明信等,须持校内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到党政办公室开具,逐项填写清楚内容,任何人不得携带空白介绍信外出。

第十九条 介绍信必须填写清楚,字迹工整,存根需记载开据证明人员的姓名、事由、时间等,不得为非本校人员代开介绍信、证明信。

第二十条 对滥用印信、伪造或使用伪造印信,影响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损失者,要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更改变动,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