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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理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11-2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或授权校内相关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确认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承办、责任明确到人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五条 签订合同,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维护学校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学校禁止签订具有经济担保内容的合同,未经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七条 学校禁止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

学校禁止恶意拆分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是指,为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

第八条 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 合同的分级分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合同实施分级管理,依据合同类型、性质、涉及金额等因素,将合同分为一般合同、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对学校利益无重大影响且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的合同。

重要合同主要包括:

(一)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以及修缮装修工程采购合同;

(二)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合同金额超过项目预算的采购类一般合同;

(四)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的自然科学横向科研合同,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人文社会科学横向科研合同;

(五)所有战略合作类合同。

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一)合同金额超过项目预算的采购类重要合同;

(二)重要科研成果转化合同;

(三)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战略合作类合同;

(四)涉及学历学位或者与国(境)外机构合作的教育培养类合同;

(五)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金融服务类合同;

(六)对外捐赠以及接受捐赠的捐赠类合同;

(七)土地出租(借)及房屋对外出租(借)合同;

(八)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可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

第十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归口管理,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划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一名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的合同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指导、论证、内容的全面审查、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及合同档案的管理等工作。学校合同类型及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有:

(一)采购类合同,是指为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所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归口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包括:

1.建设工程、校园环境绿化改造、修缮装修工程、特种设备维修、后勤保障物资及服务的采购合同,由后勤保卫处负责管理;

2.大型仪器设备、家具、成品软件和实验材料采购合同,由财务资产处负责管理;

3.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软件开发、运维合同,由教务处(信息中心)负责管理;

4.图书资料、数字资源采购合同,由图书馆负责管理;

5.技术采购合同,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管理;

6.其他货物、服务采购合同,由财务资产处负责管理。

(二)科研类合同,包括与科研项目相关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合同及其相关的保密、廉洁、安全等关联合同,科研成果转让、转化合同,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管理。

(三)战略合作类合同,是指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订立的以实现深度合作为目的、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合作协议。其中,以科研合作为主要内容的由科研处负责管理,以人才培养为主要内容的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其他战略合作协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教育培养类合同,是指涉及人才培养、办班培训、实习实训、招生宣传等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合同。其中,涉及学历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学历继续教育的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涉及与国(境)外机构合作、海外学习交流项目以及来华留学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五)金融服务类合同,包括投资融资、储蓄、信贷、结算、商业保险等合同,由财务资产处负责管理。

(六)捐赠类合同,是指学校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的财产捐赠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学校对外捐赠所订立的合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七)土地房屋出租(借)类合同,是指出租、出借学校土地、住房所订立的合同,由后勤保卫处负责管理。

(八)劳务类合同,是指劳动人事、师资培训和人才引进所订立的合同,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九)其他类合同,无明确归口部门的,由承办部门报法治办公室提请校领导指定或者学校集体研究确定。合同涉及两个以上归口部门职责的,由所涉部门根据合同性质或者主要内容协商确定。所涉部门不能协商确定的,由承办部门提请校领导指定或者学校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事宜及公章管理。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履行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拟定、送审、报批及合同履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聘请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合同谈判等合同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财务资产处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审核合同有关付款条款,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

第十五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采用即时结清方式或按规定可不订立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学校已制定合同范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学校合同范本;没有合同范本的应当争取起草合同文本的权利,合同文本由承办部门起草。

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负责起草的合同应保证基本条款的完备,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标的、价款或者报酬、付款方式;

(四)数量、质量或者服务标准、检验与验收方法;

(五)履行期限、进度安排、履行地点和方式;

(六)合同变更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与具体合同有关的其他条款。

起草合同的承办部门应对条款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在草拟合同前应做好可行性调研,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一)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等),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相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三)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承诺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四)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就合同的履行提供合法的担保。

第十九条 合同可以根据学校主要权利和相对方主要义务的履行节点,约定学校合同解除权。

第二十条 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相对方保密义务,必要时可以另行订立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未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并经学校批准,不得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

第二十二条 合同争议一般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约定在学校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合同的审批与签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合同由承办部门审查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涉及多个归口管理部门的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由承办部门组织合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财务资产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会审,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协商或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应加盖学校名称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重大合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授权代表签署。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对外订立合同需要经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合同经承办部门按本办法办理审批程序后,由承办部门持合同审批表向党政办公室申请用印。合同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保管学校合同专用章,并只为经审批及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的合同文本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代表学校依法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

第二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负责跟踪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对方有欺诈行为或对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法治办公室汇报,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一条 当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补充合同;协商无法解决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方式解决。

处理合同纠纷时,法定代表人可授权有关部门或个人办理,未经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评估制度。每年法治办公室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估、验收,对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加以改进。

第三十三条 补充合同的签订、审核等程序和范围与原合同一致。

第三十四条 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订立书面协议,全面约定相关事宜的处理。

合同承办部门决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或决定起诉的,应上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党政办公室研究并出具意见。

第七章 合同保存与归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所持有的原始合同文本不得少于叁份,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党政办公室各留存一份,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留存。

第三十六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合同电子文本,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的制度,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

第三十七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合同履行终结或终止后的次年第一季度必须将原始合同及相关档案材料送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合同流转、借阅和归还审批程序,建立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合同保管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不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或变更合同的;

(三)按规定应经审核而未审核擅自签订合同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五)未经批准,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条 学校部门或个人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不按时归档原始合同及其相关档案材料或因疏于管理造成原始合同及其相关档案材料丢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阜阳理工学院合同审批表

基本信息

合同名称


合同相对方


合同类型

采购类:服务采购□  货物采购□  工程采购(施工□  货物□  服务□)

合同金额                     

采购项目号                    经费项目号                                           

科研类□     战略合作类□     教育培养类□     金融服务类□

捐赠类□     土地房屋出租(借)类□     劳务类□   其他□

合同分级

一般合同□         重要合同□       重大合同□  

合同示范文本

是□           否□

项目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方式


合同标的

(主要内容)


承办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为同一部门 □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一般合同□     重要合同□    重大合同□          合同示范文本:是□  否□

 

 

 

 

 

 

 

 

 

审核人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