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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理工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6-07-07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建设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阜阳理工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校字〔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是指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立项投入的质量工程项目专项建设经费,该经费纳入学校整体教学经费预算。

(二)经费资助

1.国家级和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资助

(1)若国家和省教育厅有经费支持的,学校将不再额外资助;

(2)若国家和省教育厅无经费支持的,则根据学校研究决定的额度予以经费资助。

2.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

(三)经费覆盖项目类别

每年立项的国家级、省级、校级质量工程项目。

第三条 经费使用原则:

(一)依法管理。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应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二)专款专用。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按项目单独核算,用于与项目建设相关联的支出,不得挪用或转做他用。

(三)科学预算。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使用要科学规划,合理、有效使用,并与现有的教学、科研等设施发挥联动、协同作用,充分发挥建设效益、效率。

第二章 资金划拨及支出范围

第四条 学校每年提取项目预算建设经费总额的5%(不低于10万元),设立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经费,用于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组织与评审、建设过程中的检查验收、项目建设期满的鉴定,全校性质量工程建设的研讨、交流、考察、培训等工作的差旅费、文印费、会议费、培训费、专家评审费、相关图书购置等开支。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主要支出范围:

1.图书资料费:围绕项目实施的图书购买、翻拍、资料翻译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围绕项目实施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为完成项目实施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以及参加教学学术会议、校际交流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分析处理所需设备器材的购置和使用费用,每个项目购置的电脑不超过1台且不能购买平板电脑;

5.会议费:围绕项目实施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方案论证、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会议费用;

6.咨询费:为项目实施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7.软件费:用于课件制作、课程网站和仿真实验平台建设等而支出的费用;

8.劳务费:参与项目实施的项目组成员和在校学生的劳务支出,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9.其他经费:项目实施直接参与人员的其他经费。

第三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六条 经费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责任到人、共同监管”的管理模式。教务处、财务资产处、项目所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项目的培育、申报、实施、结题验收、

成果管理等业务管理工作;配合财务资产处做好经费预算、大额经费支出审批等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做好经费预算及决算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使用经费;配合办理项目的账户设立、经费入账、财务检查、审计和验收。

第九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审计经费使用情况,确保项目负责人合理合规使用经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经费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实行“总量控制、统一预算、分批下拨、适度调整”原则。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根据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划拨经费额度及建设周期等有计划支出经费。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资助经费,在立项获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分两次下拨,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30%。同一个项目获得多重立项的,按照资助额度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项目结题验收时,未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拨付经费,待事项完成且审查合格后续拨。

1.需要变更负责人或负责单位(部门)的;

2.需要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的,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3.需要申请延期完成一次的;

4.中期检查未通过的;

5.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项目的各类变更情况须由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批,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所有质量工程项目均只能延期一次,延期后仍未能按期完成结题验收的取消该项目立项,并追回项目剩余建设经费纳入学校质量工程建设经费统一管理,同时,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对未完成项目建设,或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教务处将视具体情况,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并责令追回使用不当、挪作他用的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期满,按计划完成各项指标并通过鉴定后,其经费结余部分不能挪作他用,仍须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推广应用等。

第十七条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设备、材料、资料等)均属国有资产,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依照财务资产处经费管理文件执行。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教务处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的支出,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报校长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在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未下发之前,其经费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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