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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理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6-07-07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20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授予条件与程序

第二条 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第三条 获得毕业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且性质十分恶劣的;

(四)经查实,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下的;

(六)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该生申请学士学位前处分影响期仍然未解除的;

(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但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有以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或被录取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者;

(二)以第一作者(所属单位为阜阳理工学院,下同)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三类及以上期刊,不含增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1部者;

(三)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学科和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者(以参赛安徽省教育厅学科竞赛分类标准为准);

(四)以第一作者获国内外发明专利者;

(五)有过参军经历或毕业时参军;

(六)入选西部计划者。

第五条 授予程序:

(一)学生修业期满,学院应及时根据本办法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对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各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并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学院盖章、院长签字后送校学位办公室;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初审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审,汇总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复审通过的学士学位名 单,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份审议决定授 予学士学位名单。《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填写。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坚持标准,保 证质量,公正合理。在学位评定工作中,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 关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士 学位的,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追缴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培养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含四年制普通本科、普通专升本)。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4级及以后各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及专科层次升入本科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