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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理工学院董事会章程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6-07-0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阜阳理工学院建设与发展管理办法》《阜阳理工学院章程》,设立阜阳理工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董事会是学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开展工作。董事会依法组成,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董事会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校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5-7名单数组成,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备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市委研究提名后,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首届成员或后期成员变更,应依法向审批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七条 学校董事会对学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副校长及以上人员;

(二)修改学校章程及审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年度预算、决算;

(五)审定教职工的“三定方案”和工资薪酬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设机构或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通过的决议、预决算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任务的实施、完成情况;

(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校长或校长;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的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表决权;

(三)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

(四)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行使权利。

第十一条 董事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董事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不得利用在学校的地位和职权谋私利,不得在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之外干预学校内部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三)在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应书面告知董事会;

(四)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退休、辞职等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在委派新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五)如违反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造成不良后果,并给学校带来损失时,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授权董事负责召集。董事会召开应提前发送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和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会议通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以书面形式或邮件、电话等形式告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董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的代理人可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本人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列席代表无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当董事表决对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表决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经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后,应逐项予以表决。如果某一议题暂时不具备作出决议条件的,可暂不作出决议,待条件成熟时再提交董事会会议复议。

第十七条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五)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议中涉及的保密内容,全体董事及其委托代理人、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均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和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向董事会以外的人员传播。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和决议,应准确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会议议程、决议事项、决议结果和意见。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完成和保管。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第五章 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监督机构,制定相应的监督机构议事规则。监督机构应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在实行阶段,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进行修改。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政策法规有不相符时,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董事会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