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04-06 浏览:
各位老师、同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的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023年度学生劳务若有代扣税款情形,建议学生个人办理汇算,申请退税。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三)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五、特别提示
(一)确保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准确,包括子女升学就读信息、住房贷款信息、继续教育信息、住房租金信息、赡养老人信息、扣除人或比例发生变化需修改的信息等。如有误,请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税——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模块,选择2023年度进行修改。
(二)填报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时,如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是选择“单一计税”还是“合并计税”,可在未正式提交报表前通过APP试算两种方式 (可最优选择,均合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三)系统查询页面中的“批量申诉”和“申诉”不能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补)税款,务必谨慎点击;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修改处理上的困扰,无法顺利退(补)税。
(四)可直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汇算。
(五)特殊情况需联系税务局办理的时间
根据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通知,税务部门将在汇缴期内合理有序引导分批分期错峰办理年度汇算。
事业单位职工在4月10日至4月30日这一专属时间段办理年度汇算。
外籍人员和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在5月6日至5月31日这一专属时间段办理年度汇算。
财务资产处
202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