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理工学院内部控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6-10-2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内部控制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安徽省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皖教财〔2016〕1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25〕6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学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学校教育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学校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关注学校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学校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校长是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各自分管领域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负责人,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承担具体责任。
第六条 学校成立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党政办公室、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财务资产处、后勤保障处、数智化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内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和制定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等;组织全校各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组织体系,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常态化。
第七条 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牵头部门为财务资产处,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监督评价部门为纪检监察室,负责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是其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风险评估与控制方法
第九条 学校定期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客观和系统的评估,准确识别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风险。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学校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十条 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至少包括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以及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至少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资金规模较大或廉政风险较高领域。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控制方法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手续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学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学校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流程。
(七)单据控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学校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招标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基建维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学校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要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加以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加强会计机构建设,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五章 经济活动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预算业务岗位,确保预算编制、 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财务资产处是学校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和监督工作。各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遵循“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流程,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完成预算草案的编制与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机制,使得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运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与会计核算、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依法依规组织各类收入,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各类收费事项,保证收入完整,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确保所签订的收入合同(协议)对应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项收入由财务资产处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在涉及收入的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资产处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各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学校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对支出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不得虚列虚报,不得套取资金。
第三十条 财务资产处设置支出审核岗位。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特殊支出事项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第三十一条 财务资产处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出结算。
第三十二条 财务资产处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入账,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提交财务资产处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节 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等规章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是学校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学校的采购业务活动,全面梳理采购业务流程,统筹安排采购计划,科学划分类型,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对招标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招标采购方式、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对招标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等事项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招标采购文件,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妥善保管采购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采购业务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密采购项目,与相关供应商、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管理控制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二条 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设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工程项目立项、概预算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重要事项,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四十六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由单位内部的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七条 后勤保障处是学校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建设项目业务程序,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与概预算管理,按规定进行招标,加强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造价管理;严禁未批先办、未批先调,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及时办理项目档案、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和验收移交手续。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归口部门、合同各相关部门职责权限,规范各类合同的分级分层审批流程、签署权限及程序,加强授权管理、合同订立、合同用印、合同归档管理,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五十条 加强合同归口管理。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承办、责任明确到人的工作机制。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业务承办单位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合同履行的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学校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三条 财务资产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资产处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七节 其他业务控制
第五十四条 规范债务管理。严格执行债务举借的事前论证与风险评估程序,科学评估学校偿债能力,严控债务规模,严禁违法违规举债,严格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新举债务的关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拟定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及时对账和清偿债务,严防债务违约风险。
第五十五条 加强对外合作管理。建立健全校地、校企等合作管理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审批程序,规范合作中就业实践、冠名、场地、机构与人员、资产与财务、考核与监督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强化科研管理。明确科研项目管理职责划分与归口部门,规范开展科研项目申报和科研合作;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科研项目资金日常管理与监督,优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标准与程序,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完善科研项目成果保护与转化机制,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加强财政专项项目管理。规范立项程序,做好项目评审,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用好资金,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控,严格履行项目变更审批手续,建立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六章 内部控制系统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学校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建设融入学校各项业务系统,将岗位职责、业务标准、制度流程、控制措施以及数据需求嵌入各项业务系统,通过系统予以固化,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信息化、信息智能化的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有效防范违规操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做好统筹规划,避免重复浪费。各单位确保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的稳定和安全,积极打通壁垒,促进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各类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资金流、实物流、信息流、数据流、审批流有效匹配、顺畅衔接,满足内部控制与风险评估工作需要,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进行优化和更新。
第六十条 学校加强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强化账户授权管控要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网络信息存储安全,以及数据的产生、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外部网络攻击。
第七章 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是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学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中所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工作闭环管理。
第六十四条 完善内部控制监督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会监督工作,将内部控制建立、实施与评价情况与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监督有效联动,充分利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体系成果,形成监督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