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6-08-2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科研计划项目和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经费以及学校自筹、资助、配套的科研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及政府部门等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须按照科研合同相关管理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财务资产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立项主管部门(含校内立项部门,下同)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没有要求或约定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明确学校相关领导及职能部门、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一)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及项目预算审核,对纵向项目预算按照有关程序汇总资料后向项目立项主管部门进行报批和备案,协助财务资产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三)财务资产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预算编制,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四)纪检监察室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以及监督检查,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监督责任。
(五)各项目所属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科研经费预算与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通过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检查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承担相应的直接监管责任。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按要求使用科研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资产处、纪检监察室、所属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实现科研经费使用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八条 财务资产处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核算,对每个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并对经费开支进行预算模块控制,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确保核算内容和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保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到款由财务资产处开具票据并按规定纳税。对已签订经有关部门登记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含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实施、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免税事宜。
第十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经费使用预算,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科研处审定并提交至财务资产处办理财务入账手续,方可使用。对于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立项主管部门有预算批复的,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交的经费预算必须与项目立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一致;项目立项主管部门没有明确预算批复、但项目申报书中有经费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交的经费预算须与项目申报书中的经费预算具有一致性;否则,项目负责人须按相应项目经费管理的一般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对于横向科研项目,若项目合同书中对经费预算有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交的经费预算必须与项目合同书约定一致;否则,项目负责人须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开支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项目立项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项目合同书中的规定)以及学校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科研经费开支按照下述权限进行审批: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经财务资产处审核后给予办理;单项支出10万(含)至25万元以下,依次由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批并经财务资产处审核后给予办理;单项支出25万元及以上,依次由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单位、科研处、科研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经财务资产处审核后给予办理。其中,报销经办人是项目负责人本人,报销须所属二级单位分管科研的单位领导审批;测试化验加工费单笔支出超过1万,须经科研处审核。
第十二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科研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科研设备采购须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实验样品、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科研材料采购须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计算、分析、算力及加工等费用。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时,须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中所述“服务类”采购进行管理。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可单独计量的按项目到款的2%计量。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纵向项目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所有纵向科研项目列支会议费、横向科研项目支付5万元(含)以上会议费,均须经所属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批。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开支著作出版费时,须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中所述“服务类”采购进行管理。
(九)业务招待费:是指在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业务相关的接待费用,按不高于项目到款(扣除科研外拨、外协经费和产权归对方的设备费、材料费,下同)的15%进行预算限额控制并据实列支。纵向科研经费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应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外协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科研合作(协作)经费。科研经费转拨外单位(含学校下属的独立法人机构)的,须按照学校科研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外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原则上科研外协(或)外拨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70%,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
1.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的劳务费,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含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须纳入学校人事部门管理(以下同)。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在任务书或协议、合同等有明确比例限制外,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预算金额。
2.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的劳务费、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含科研辅助人员)等直接参与项目工作的人员的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对劳务费比例有约定的,其劳务费开支比例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无明确规定的按照不高于项目到款的80%进行预算限额控制。
3.劳务费在预算指标限额控制内据实列支,由财务资产处将科研劳务费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劳务费发放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学校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预算和分配按照以下执行:
(一)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不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立项主管部门有明确管理费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提取学校管理费;项目立项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管理费标准的,按项目到款的5%提取管理费。
(三)理工科类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到款的5%提取管理费。
(四)人文社科类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到款的3%提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中购置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单件10万元(含)以上的,或单个采购合同中购置材料或设备总金额25万元(含)以上的,可书面申请减提该部分科研经费的管理费(减少或免除科研管理费部分,最高不超过两倍,下同)。该项减免须经所属二级单位、科研处及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向外单位转拨科研经费须按照与外单位订立的合同或原合同条款明确规定执行,并按照下述权限进行审批:转拨经费10万元以下的,由所属二级单位审批;转拨10万(含)至25万元,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后、由科研处审批;25万元(含)至100万元,经所属二级单位和科研处审核后、由科研分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五章 经费预决算与结题结账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预算编制指南的要求,结合项目研究的目标,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和安排科研经费预算。
(一)经费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体现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实事求是地提出预算需求,杜绝随意性。
(二)经费预算编制包括经费来源预算编制和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来源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支出预算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各项预算支出的主要用途。
(三)校内自筹经费项目的预算中设备费比例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50%,不得列支劳务费。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调整
(一)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范围
1.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算调整。
2.直接费用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3.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二)项目预算调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阜阳理工学院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及必要的佐证材料,报所属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其中,较大幅度的项目预算调整必须通过项目调整必要性论证。由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单位组织成立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组论证意见表,其中,专家组成员不得含项目组成员或与其有直接利益相关的人员。较大幅度的项目预算调整主要是指:单个预算科目原预算不超过100万元(含),调整10万元(含)以上或调整金额超过项目经费的10%(含)以上;原预算科目大于100万元,调整比例超过预算科目经费的10%(含)以上。
(三)对于预算总额调整的项目,还须报立项主管部门报批,批准后实施。
(四)学校作为主持单位的项目,合作单位承担的子项目涉及预算调整的,需由合作单位上报给学校项目负责人。学校项目负责人拟同意调整的,按学校内部审批流程办理。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阜阳理工学院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及必要的佐证材料,报所属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其中,预算调整须符合项目合同书中相关约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结题验收的要求,对照预算批复数,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并根据有关要求报送和接受检查,完成结题。横向项目超过合同期限两年(含),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题手续并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批通过后结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余额纳入《阜阳理工学院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一)纵向项目结题并通过财务验收后有结余经费的,需原渠道收回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退回手续;不需要原渠道收回的,应该在3个月内办理转入纵向科研发展基金,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
(二)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应在6个月内办理转入横向科研发展基金,其中,业务招待费可按结余经费的40%以下列支。
第二十三条 科研发展基金可以用于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阜阳理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阜阳理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