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处

阜阳理工学院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11-18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支行为,依据《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学校所有收费收入均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财务资产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文件,审核有关收费项目;开拓新收费方式;根据业务实际需求,与收费业务单位协商收费的具体事宜,包括收费方式、收费时间、收费批次;申领、开具、核销票据等票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收费业务单位是指校内提供货物、服务相关单位。收费业务单位为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收费业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收费项目负有管理责任。

收费业务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据各项收费要求,提前做好申报工作,向财务资产处申请收费,收费开展后,定期进行收费结算。

第三章 收费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的具体类型包括:

(一)教育事业收费,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费。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提供自愿有偿的服务收取的证件工本费、证明资料费等 。

(三)面向社会的收费,是指学校通过市场行为向社会提供服务所得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培训费、测试费、竞赛参赛报名费等。

(四)处置与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

(五)代收代管费,是指学校按规定代其他单位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四六级考试费、大学生医保费用等。严格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

第七条  各收费项目收入均应纳入预算管理,编制收支预算,落实全口径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学校以外的账户。

第四章 收费结算

第九条  学校教育事业收入由财务资产处统一负责管理和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设立事业收费项目或实施收费行为。

第十条  服务性收费等其他类收费,由收费业务单位发起,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理由、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方式、执行期限等。同时,还应提交有关收费依据(如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法规、政策等)。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财务资产处办理登记手续。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收费项目和要求进行收费。

第五章 收费公示

第十一条  各收费业务单位应当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及网络等方式进行公示。收费公示应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各项收费业务按规定接受监督和检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进行处罚:

(一)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收入,坐收坐支;

(二)瞒报收入,转移资金,公款私存;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四)其他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一经查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