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理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11-18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合理控制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通过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置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财务工作。学校对各级行政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制,即校长对学校财务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校领导、财务资产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负领导及管理责任,二级单位负责人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六条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重大经济决策、重要投融资项目和大额资金支付等,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财务资产处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力而行、厉行节约。
第十条 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资产处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规定,指导预算单位编报年度预算,将预算细化到每个具体项目,提高预算编制的深度、准确度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财务资产处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调整预算,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
第十三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时,财务资产处应认真总结,分析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年度决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主要包括财政专项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资产处全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
第十七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单位,有权利、有责任代表学校积极组织、监督各项收入按期足额上交学校,保证学校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可利用高校的人才、科技优势和有形、无形资产等资源,向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教学服务、科技服务等),进一步拓宽学校资金来源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及各单位在开展有偿服务时,必须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项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学校预算执行。财务资产处根据校董事会批准的预算支出项目、范围及额度安排各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上级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资产处要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七条 财务资产处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和上级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执行统一规定;国家和上级部门没有统一规定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要进行充分论证,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事业发展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对外投资符合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不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学校因校舍建设,以校产担保或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资产处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三条 财务资产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四十五条 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四十六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单位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七条 财务资产处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学校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
(三)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财会人员依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会计监督和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