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理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6-03-3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财教〔2025〕1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构建全生命周期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和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范围、分类、标准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校长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资产分管校领导是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财务资产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学校实际,组织协调全校各相关单位做好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助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及组织处理工作;
(五)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能;
(六)负责组织全校固定资产清查及统计上报。
第六条 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一)各归口管理单位:
1.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档案馆、校史馆资产管理;负责校领导办公室、校级综合会议室、大学生活动中心大礼堂、接待室、总值班室等区域的资产管理。
2.党委工作部:负责大学生融媒体中心的资产管理;负责电子显示屏、校园广播、宣传橱窗等资产管理。
3.教务处:负责公共教学用房、教师休息室等区域的资产管理。
4.科研处:负责产教融合中心区域的资产管理。
5.学生工作处:负责大学生活动中心(除大礼堂)、心理活动中心、学生一站式社区等区域的资产管理;负责学生会、团委等机构的资产管理。
6.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消防、安防设备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道路、植物等资产管理;负责学校教职工保障住房、学生宿舍、食堂、校医院等后勤用房的资产管理;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的管理。
7.数智化中心:负责学校图书资料、图书馆区域的资产管理;负责学校网络设施、通讯线路等信息化资产的管理。
8.公共基础教学部:负责体育馆、室外操场及附属用房、羽毛球、篮球等运动场地的管理。
9.其他未明确划分的各类资产,由主管部门根据资产性质、使用功能、所属区域等统筹确定归口管理单位。
(二)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相关办法或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检查、监督;
2.负责组织资产购置预算编制、资产配置审批、资产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更新工作等;
3.指导、检查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4.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5.其他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直接管理并配备至少1名在职人员为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做好资产账、卡、物的管理,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调剂、处置等相关手续;
3.负责拟定本单位资产配置、处置申请方案和报批工作,组织本单位新购资产验收工作等;
4.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负责落实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工作,杜绝铺张浪费;
5.接受财务资产处、归口管理单位的指导、监督,定期报告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
6.完成财务资产处、归口管理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员变动时要按照“先交接后离岗”的原则,对照固定资产账目,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变动和交接情况须及时报财务资产处备案。
第九条 资产领用人是资产的直接使用人或保管人,对本人领用的资产损坏、被盗及丢失,负有直接赔偿责任;因工作调动或退休,领用资产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列为固定资产:
(一)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设备;
(三)家具;
(四)图书馆及各二级单位的公用图书资料;
(五)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批量价值在5000元以上、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六)其他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各项资产。
第十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4885-2022)分为7个门类:(一)房屋和构筑物;(二)设备;(三)文物和陈列品;(四)图书和档案;(五)家具和用具;(六)特种动植物;(七)物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格、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十三条 不得随意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该类或个别固定资产已经发生减值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低于市场价值,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审核和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经税务部门认可,方可对低于市价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 结合本学校的具体情况,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特定情况下采用工作量法),其中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声像资料不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不考虑残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取得及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按《阜阳理工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资产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牵头,坚持“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
(二)各单位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财务资产处配合归口管理及使用单位做好物资验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三)固定资产实行账、卡、物管理。新增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领用人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发起资产建账流程,未完成建账审批的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对已建账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要及时、规范粘贴固定资产标签。各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使用,不得挪作私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校资产产权管理,建立学校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校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调拨
(一)固定资产调拨是指因固定资产使用人变动或为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等原因而进行的固定资产在不同单位间的调出和拨入。资产调拨须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调拨程序来进行账、卡、物的转移,在未办理调拨手续之前,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账、卡、物。
(二)为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并保持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做到固定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主动提出调剂,财务资产处将根据全校需求情况进行调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校内借用
固定资产校内借用不涉及固定资产变动,资产借出单位应做好台账登记。借出的固定资产如有损坏丢失或短缺零配件,应由借出单位按照学校规定责成借用单位相关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应首先保证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出租、出借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提出申请,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符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便调剂使用的闲置实物资产;
(二)出租、出借资产不影响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三)利用出租、出借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出租、出借收益。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原则上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出租的最终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监管,严格资产租借合同管理,确保资产租借收入及时收取,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资产租借合同以学校名义统一签订,校内各单位均不得对外签订资产租借合同。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第二十九条 资产变动
存放位置、领用人等资产信息发生变动时,领用人须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更新,因未更新产生的相关责任由领用人承担。资产信息变动分为重要信息变动与一般信息变动,由领用人在资产管理系统发起资产变动流程并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以及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根据资产的折旧年限确定,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执行,超过使用年限仍可正常使用的原则上应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因技术、环保、安全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待处置的固定资产须完整留存,确保其结构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部件,不得将待处置资产擅自丢弃、变卖,因随意处置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处置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鉴定、审批等程序后方可处置,其中符合“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须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资产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资产归口管理单位等相关人员成立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及处置意见,鉴定小组须实地查验待处置资产,并对资产使用单位处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涉及价值大额的固定资产处置鉴定,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聘请专家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收入由财务资产处上缴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清查遵循“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清查要求全面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管理资产进行清查,形成清查台账,对于清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归口管理单位或学校财务资产处进行反映、解决。学校每年会对上一年度全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采用自查和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盘点清查,核实所有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清查完成后,由学校财务资产处整理书面材料,留档保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有违反国家、省、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机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超预算、超编制、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利用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
(三)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
(四)未按规定上缴、使用收益,截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上位文不一致的,以上位文为准,有新的规定,依从新的规定。